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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增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增加: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增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
换详见招募说明书。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A 类、C 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
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其基金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
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
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峰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