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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1月17日起,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7691),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A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次新增A类基金份额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其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500万元
500万元≤M
申购费率
0.30%
0.10%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T<7日
T≥7日
赎回费率
1.5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A类基金份额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1月17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
附件:《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
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
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本基金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余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
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
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相应类别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其他情形下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6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
(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
式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
(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
式处理。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7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
起基金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傅强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
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
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
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
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8
十七、基
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
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
金资产估
值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公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公
告。
十八、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八、基
金费用与
税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年
费率为 0.3%,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等。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9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
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十九、基
金收益与
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简称“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简称
“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十一、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10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临时报告与公告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二十三、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4)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