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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安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6月27日
送出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泰君安安平一年定开债券发起 基金代码 017693
基金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02-22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1年开放
基金经理 朱莹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02-22
证券从业日期 2020-09-21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泰君安安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固定收益品种为投资对象,力争获取风险控制下的稳健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
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的考察,构建债券资产组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地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尽量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10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暂不适用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500元/笔
赎回费 N<7日 1.50%
N≥7日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3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6%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45,000.00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
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
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38%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
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
费用,如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若有)、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
(若有)、银行间账户维护费、银行汇划费等费用,不包括基金交易产生的证券交易费用、
税金及附加、信用减值损失(若有)等。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
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
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3、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
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
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
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
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信用
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
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
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6、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
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安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tjazg.com,客服电话:95521
基金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