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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7月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6月5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2,624,290.52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189,916.04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6月5日)基金总份额的53.8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189,916.04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12,189,916.04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7月4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7月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为实施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需对《基金合同》和《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七)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
“7、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2、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七)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将“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中的“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中的“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部分的如下内容删除:
“(7)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三)调整后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按照调整实施前《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条款执行。自2024年7月5日起,本基金将按照调整后的条款执行。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