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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2年2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9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2一、绪言........................................................................................................................1二、释义........................................................................................................................2三、基金管理人............................................................................................................6四、基金托管人..........................................................................................................16五、相关服务机构.....................................................................................................21六、基金的募集..........................................................................................................23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5十、基金的投资..........................................................................................................36十一、基金的财产.....................................................................................................4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5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4十七、风险揭示..........................................................................................................58十八、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0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2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5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7二十三、备查文件.....................................................................................................8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明书: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托管协议: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11 年6 月21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注册登记机构: 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个人投资者: 他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基金募集期: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超过3 个月;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认购: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 行为;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基金转换: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付成现金的行为;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指令:代销机构: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网点: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基金账户: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 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2年2月29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二办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陈淑珊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ING霸菱证券公司、花旗银行、摩根士丹利。现任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私人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现任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伙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行院长、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陈锦光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职于美国银行直投伙伴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部门,历任野村证券高科技产业研究分析师、野村证券上海办事处及证券研究部门负责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以及投资亚洲和中国国内市场的投资经理人。现任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团队总监。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同上。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
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和督察长。2007年4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学位。从1992年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克玉,男,1979年12月出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历任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6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高级行业研究员。自2010年7月13日起任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经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国工程师学院MB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债券投资主管、高级研究员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业务管理部和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5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 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1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4、基金经理承诺
2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4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5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6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7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
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4、内部控制实施
3 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4 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5 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
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
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3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联系人:张莹、张晓丽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电话:(010)66594855传真:(010)66594942
2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法定代表人:凤良志电话:(010)82019988传真:(010)82255988联系人:戴君棉(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 黎明经办律师:吕红、黎明(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6日证监许可〔2012〕194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1、基金类型:股票型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
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7、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
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8、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认购期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应在提交认购申请后T+2日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结束后才能确认。
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量的限制。
9、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 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5%=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52.80=10,507.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一年 0.5%
一年≤ 持有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4)及第(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1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的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1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1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发展思路带动下,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本基金通过精选个股,把握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2、股票投资策略
(1)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电子信息产业,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由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电子信息服务构成的产业体系。电子信息产业内涵非常丰富,包括微电子、光电子、软件、计算机、通信、网络、消费电子以及信息服务业等领域。
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来看,按照申银万国研究所一级行业分类标准,从产业链的上游到下游,电子信息产业链上的行业具体包括:电子行业、信息设备行业和信息服务行业。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电子信息产业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如果未来申银万国研究所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例如对一、二级行业进行增减,则本基金管理人亦将酌情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不再存续或不再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对电子信息产业的界定,自行选择符合电子信息产业范畴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具有技术密集、附加值高、成长空间大等特点。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 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
公司股票;
?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 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
?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
? 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2)股票估值分析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
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电子信息产业优选股票库。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信息技术指数收益率 + 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以中证信息技术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信息技术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A股中信息技术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中证800成分股中信息技术行业中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所编制的行业指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从而中证信息技术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基金投资管理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实行以投资决策、研究支持、构建组合、归因分析、监察稽核为核心的投资程序。坚持贯彻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临时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股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3)构建组合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研究部门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基金经理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投资管理系统及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独立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置、债券产品和期限配置、个股和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归因分析系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1 监察稽核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2 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共同决策管理的为原则,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和固定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和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重点券种、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主题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
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1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2 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3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1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13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3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3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6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8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18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18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8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8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1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8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8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9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19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9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2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九)计票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1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四、争议解决方式(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且本基金: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的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司公告及重要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通知等服务。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索取以下信息:直销业务表格、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及我公司其它对外公布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 及邮寄形式提供以上索取信息。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公司通过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日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月度电子对账单、电子成交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发送不同资讯,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息,而且包含市场的最新信息、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操作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答疑问,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
短信交流。(十)投诉建议受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十一)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 十二) 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
件(二)法律意见书(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五)《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六)《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