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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2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5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0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2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3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56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74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6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103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04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105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106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摘要...................................................................................................107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
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基金资产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
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
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
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金进行洗钱、恐
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
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
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十、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
更换和撤销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
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全球新能源汽
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31、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等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
准)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9、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
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9、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76、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
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7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发起式
四、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期间份额不
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八、募集币种
人民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
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
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
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场外方式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C
类基金份额仅能通过场外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且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增设其他
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其
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发售价格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
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
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
民币)等,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
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
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
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发起
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份额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
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
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下,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申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
充。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
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之前第二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
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增设以其它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销售币种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
同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比较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
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
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
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管理人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12、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9、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和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
单元、38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9279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
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身份识别、投资人身份和交易
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
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
(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
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
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
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
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
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其他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27)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托
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开通其它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
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
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
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
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
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境
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但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
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且委托
财产或投资人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应予配
合。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
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
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
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
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
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
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
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
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定量筛
选和基本面分析,挑选出符合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定义的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
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由主营业务涉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涉及的
具备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先进工业设施设备的行业以及围绕上述行业提供原材料、
服务和产品的行业组成。
具体来讲,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下述几个细分产业
链条:
1)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游,包括提供制氢、氢气储运、锂矿、电解液、工
业金属、正负极材料、隔膜、汽车轻量化材料制造、研发业务的公司;
2)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游,包括提供电池设备、电芯电池组、BMS电池
系统、电控系统、电动机、发动机热管理系统、汽车驾驶系统、智能交互系统、燃
料电池系统、质子交换膜、激光雷达、车载摄像头、电路系统制造、研发、运营、
维护业务的公司;
3)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下游,包括提供充电桩运营、加氢站运营、整车制造、
研发、销售、维修保养业务的公司。
本基金将对影响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涵盖范围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研究,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适时对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的涵盖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公司的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具体操作上,
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挑选出高性价比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3)港股通标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同时关注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市场优质标的的投资机会:
1)行业研究员重点覆盖的行业中,精选港股通中有代表性的行业优质公司;
2)与A股公司相比具有差异化及估值优势的公司;
3)港股通综合指数成份股中,筛选市值权重较高的公司进行配置。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
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
投资收益。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
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动态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
久期及期限分布,以有效提高投资组合的总投资收益。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
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
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
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
况。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
率、流动性等因素,评估其投资价值,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
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将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
平。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
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
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可转换
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可用于交换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
债券同时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类似,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
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
金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债券部分价值及对目标公司股票投资价值分析,筛选投资价
值较高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
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
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
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
动性和风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
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
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6、融资业务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
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外投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
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12)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第1)、2)、3)、4)、6)、11)、1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开仓卖出
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15)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本款第7)、9)、10)、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境
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
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彭博全球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BloombergElectric
Vehicles Index,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彭博全球新能源汽车指数旨在展示一系列有望从电动汽车、储能技术、自主导
航技术、锂和铜矿开采以及氢燃料电池等领域获得可观收入的公司的表现。本基金
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比例为80%-95%,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
比例设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
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
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
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
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
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
保管。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金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
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
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
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
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
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
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
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
估值的公允性。
10、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1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
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外
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
收”);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4、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5、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
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
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
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
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
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本基金场外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
现金分红形式,则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
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者基金份额
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后二个估值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二个估值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境外托管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三十、四十、四十五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交易;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投资境外衍生品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六)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境内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八)境内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九)境内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二十)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等。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
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
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
行、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
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但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
除外。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
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
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身份识别、投资人身份和交易
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
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
管机构、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交易所要求披露,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依法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
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
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
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
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其他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27)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托
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开通其它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本基金场外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
现金分红形式,则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
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
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等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外
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
收”);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4、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5、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
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
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
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
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港
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
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
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以
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
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
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
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
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全球新能源汽车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外投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
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12)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转换;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第1)、2)、3)、4)、6)、11)、1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境外同时上市的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开仓卖出
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本基金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15)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本款第7)、9)、10)、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境
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
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或者基金份额
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后二个估值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二个估值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全球新能源汽车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
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