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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鹰行业优势混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3年3月9日起对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8057),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10003),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具体分类规则及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基金代码与基金简称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210003 018057
基金简称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 A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 C
(二)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三)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T≥30 日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2023年3月9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就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事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情况,在基金合同中新增估值原则、更新了估值方法;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修订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一并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9日
附件一:《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书面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注册登记 登记
二、释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 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正 的《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颁布、1999 年 7 月 1 日实施,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 互联网 网站(包 括基 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 不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 资者申 购时不 收取 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 的转换 规定 请见招
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增 加基金 份额 类别、停 止某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调 整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规则等,并在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具体以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告为准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上海、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对 应份 额类别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 法,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
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 费用后 ,以申请 当日 对应
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 算,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对应份额类别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请 当日 对应份 额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除 赎回费 用的 金额,各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对应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 ,申购费 用等于 申购 金额
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 码,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披 露。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1.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该类 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 承担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以下序号调整)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进
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
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未 受理部 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 权,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
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 续暂
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 天,基金 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规定 媒介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将 提
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
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次 ;当连 续
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在规 定媒介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王铁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不 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六)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八)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总数。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销 售服务 费率、调 整收 费方
式;
(六)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八)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总数。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净 值
的非交易日。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 能够获 取相同 资产 或负债 报价的 投资 品种,在 估值日 有报 价的,除 会计准 则规 定的
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 日无报 价且 最近交 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 。 有充足 证据表 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 在估值 技术 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 有相关 资产或 负债 所产生
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 数据和 其他信 息支 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股 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按 估值日 在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
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的初始 取得 成本高 于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 如果估值日非 公开 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 公式确
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 / 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 务导致 市场 价格除 权时,应 于除 权日对
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自债
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估 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7 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
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 性、收 益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的基 础上与 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的 股票 等,不包 括停牌 、新发 行未上 市、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估值日 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估 值日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应 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值日的 公允价 值;对 于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下 ,应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 日)后未 行使回 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权证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 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将估
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程 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均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 错误达 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为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调整)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 入当 期
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列 入当
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 费或销 售服 务费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 售机构 选
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如投资 者在
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在 指定网 站披 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符合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 “规定报 刊”)及《信 息披 露办法 》规定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规 定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在 规定网 站披 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规 定网 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各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 十 三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附件二:《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对照表》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注册登记 登记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王铁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212 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 业监管 要
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管
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
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的 形式传 真
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 购份额 、赎回 金额及 转换份 额,更 新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根据确
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 T+[3 ]日清算(申购、赎回清算时间不同的,可具体列明)。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 托管账 户当 日应
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额 (含赎回 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 换转 出款及 转换
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
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3 ]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 托管账 户,基 金托管 人在资 金
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资金 划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行账务处理。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赎 回和转 换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分别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并进 行
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 净值公 告的形
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
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申购实行 T+[2 ]日清算,赎 回实 行 T+3 日清 算。 (申购 、赎回 清算时 间
不同的,可具体列明)。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 的资 金清算 遵循“净 额清 算、净额 交收”的 原则 ,即按照 托管账 户当 日
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 换转 出款及 转
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
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基金 清算 账户”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基 金托管 人在
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 处理;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应 付额 时,基金 托管行 按管 理人的 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 账户”,基 金托 管人在 资金划 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
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净值信息,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净值信息,并以传真方式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
定的其他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 ;如投资 者在 不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 者在不 同
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基金费用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并 从该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之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应
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以下序号调整)
十三、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