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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3月10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同时对《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3月10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根据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2772
1、申购费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 0.12%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50万元)到100万元 1.2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8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到30日 0.75%
30日(含30日)到6个月 0.5%
6个月以上(含6个月)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18082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到30日 0.5%
30日以上(含30日)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端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其余因基金管理人信息变更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亦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2:《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随后在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2:《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9日
附件1:《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 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0、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前端申购费的,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
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
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的,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前后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
同约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
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林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翔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收费方式、增设
新的份额类别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之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收费方式、 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调
整份额类别设置;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 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
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附件2:《光大保德信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林昌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翔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
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
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
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
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
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 基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
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
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某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
根据持有该类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
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一、 基金费
用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
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
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
拒绝支付。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
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
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
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
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