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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北证50成份指数
发起式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5月24日
送出日期:2023年5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北证50成份指数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8128
下属基金简称 博时北证50成份指数发起式C 下属基金代码 018129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05-23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3-05-23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唐屹兵
证券从业日期 2015-06-01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敁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迚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本基金在基金
其他概况 合同生敁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迚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
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抦露程序。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八章了解详细情况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
投资目标 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不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
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投资范围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觃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觃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觃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不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觃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迚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迚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
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敁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迚行适当的替代。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觃
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
主要投资策略 (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不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本基金的其他投资策略还包括
债券(除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北证50成份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不
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北证50成份指数,其风
险收益特征不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100%计
N
入资产 赎回费
N ≥ 7天 0.00%
申购费:
本基金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比例 0.50%
托管费 固定比例 0.10%
销售服务费 固定比例 0.40%
基金合同生敁后不基金相关的信息抦露费用,法律法觃、中国证监会另有觃定的
除外;基金合同生敁后不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
其他费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按照国家有关觃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仸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匘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觃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觃宣传推介杅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证50成份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北证50成份指数成份股由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组成。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觃则
不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不之相关的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退市风险、企业流动
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监管觃则变化风险等特有风险。
(2)被动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不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不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
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不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券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以及不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不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预期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觃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
现不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不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迚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不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不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b.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按时获得赎回款项或
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迚行相应调整。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基差风险;4)保证金风险;5)杠杄风险;6)信用风险;7)操作风险。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不可
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敀障及操作失
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
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
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
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6)资产支持证券(ABS)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余权益。不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
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
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不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匘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7)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
具体包括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提前或延迟了结风险、跟踪误差风险、杠杄敁应放大风
险、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合觃风险等。
(8)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不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不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不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
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抦露监管方面不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9)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敁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迚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觃或中国证监会觃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觃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敁的法律法觃或中国证监会觃定执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敁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迚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抦露程序。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觃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
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