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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中融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融誉双华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
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645号),注册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
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制度,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及交易机制相关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最短持有期,
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因产品名称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9月7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
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融誉双华
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
(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含)的期间为最
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5、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
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4、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6、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0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黄震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 7.5亿元
股权结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5%,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4.5%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高级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部和股权衍生品部行
政负责人、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等;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
经理。
王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经理、部门
行政负责人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上海恺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深合伙人。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
家、总裁助理、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辽
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
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
总裁等。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博
士生导师、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长、
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主任;中国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上海市人
民政府参事。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
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
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
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宋欣宇先生,监事,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
总经理。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黄震先生,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
经理。2015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
2019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闫军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年6月
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2023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
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16年6月加入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等,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年8月
加入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潘巍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运筹学专业,研究生、硕
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年6月至2013年9月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研究员、债券研究员;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曾任中华
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15年8月至2016年11
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2016年12月至2022
年3月曾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基金经理。2022
年3月加入公司,现任绝对收益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2023年08月起至今)、
国联益泓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7月起至今)、国联盈
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7月起至今)、国联鑫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07月起至今)、国联融盛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09月起至今)、国联益海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11月起至今)、国联景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02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黄震先生,公司总裁。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寇文红先生,公司权益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甘传琦先生,公司成长投资总监,
成长投资部总经理;钱文成先生,公司价值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郑
玲女士,价值投资部联席价值投资总监;赵菲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周桓
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刘斌先生,策略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刘鹏女士,权
益交易部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投资
部联席总经理;张祺先生,固收研究部总经理;潘巍先生,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净值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
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
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1002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徐冉、郭娇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
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
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2)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10)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12)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1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396
14)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15)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1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1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1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9)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20)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2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2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
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2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400-6898888
25)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
期A栋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26)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2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28)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2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30)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31)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024)95346
32)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956066
3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3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3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36)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37)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38)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39)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4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1)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42)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43)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2-888
4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45)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46)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47)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
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48)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49)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50)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802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51)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52)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53)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54)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55)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6)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5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58)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9)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60)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61)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62)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95193
63)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6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65)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918-0808
66)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67)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6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69)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70)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71)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7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7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5)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7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7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7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7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80)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81)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82)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83)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8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23年3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
645号文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
前一日(含)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十、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一、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
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十二、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认
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少于100万元 0.60% A类基金份额 100万元(含)-300万元 0.4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少于100万元 0.6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4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若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
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00)/1.00=9,945.3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
份额为9,945.36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
认购在募集期内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
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即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的对应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自最短持有期
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单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
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若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少于100万元 0.80%
少于100万元 0.80%
C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
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
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500=43,133.1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133.19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500=43,478.26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3,478.26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即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
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 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
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研究的
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变化趋势,并结合估值水平、政策取向
等因素,综合评估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以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
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
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债券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决定组
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
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
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起的
价格变化越小。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
券的比例,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
跌,则应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
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机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
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
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
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
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
债券趋势判断、信用利差分析、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评级须在AA(含
AA)以上。评级为A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50%;评级为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
债资产的比例为0-20%。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
参照主体评级。如因评级下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比例要求。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
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
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内部信用评级进行
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
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
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
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
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
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
开展投资决策。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发展趋势的研究,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趋势,
考虑外围国际市场联动关系,把握中国经济发展周期、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
长方式,通过剖析行业特征指标、行业竞争结构、行业盈利模式、行业景气度
等综合判断行业投资价值,确定和动态调整各行业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具有稳定的盈利模式、持续良好的财务状况、领先的行业地位
以及良好的治理结构等特征的上市公司在经济发展中会显现出良好的成长和盈
利能力。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如应对市场竞争,并能获取持续优秀业绩回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具备价值持续增长特征的企业,以获取超额回报。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
下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考察港股通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A股暂时
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
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A股有折价或估值和波动性相当于A股更
加稳定的H股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组合中港股通的投资比例。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
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6、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结合国债交易
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的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投
资策略进行套期保值,以获取超额收益。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交易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
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
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
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
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
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
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投资于同
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恒生指数收
益率×2%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
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是在上海、深圳证券市
场中选取规模大、流行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A股股票为成分股样本编制
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
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
袋机制” 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则最
短持有期按照份额对应的原确认日计算,不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重新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C类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或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5.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 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其他相关公告。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二级债基,可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
统 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
能保证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 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
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 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
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 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
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国债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的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
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4)港股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
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
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
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
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
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
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
易价格波动。
④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
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7)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
难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
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
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
信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8)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
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
前一日(含)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
风险。
(9)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除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单一投资者或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投资者持有
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
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
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
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
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
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
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
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
序,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
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
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
认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
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
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
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gl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7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上海
证券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中融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08-24 -
2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2023-09-06 -
3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等业务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2023-09-07 -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融誉双华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