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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1456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自2013年1月7日起,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元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信建投")、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申银万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兴业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长江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国元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国泰君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海通证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下统称"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yvp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6、本基金募集对象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金元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及认购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同及其它方面的障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实行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1.0%。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9、认购以金额申请,以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本公告仅对"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jyvpfund.com)上发布。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4、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或021-6160189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发售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6、本公司可根据募集期间的具体情况对募集事宜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但资产配置中将会有最多4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未持有到期、保本周期内申购、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详见《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与保证"部分)。投资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若保本周期提前结束情形发生,即当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达到15%之后的第20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上述标准,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但基金管理人仍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的不同情形下(即保本周期届满或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基金管理人均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但在不同情形下,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作出的赎回或者转换出选择将产生不同的费用,相关费用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保本与保证"的"五、保本周期到期"。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目 录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6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4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20
四、清算与交割 26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27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28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620009,基金简称:金元惠理惠利保本)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
1、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13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若终止认购时,募集期内募集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则对于最后一天提交的认购申请将根据"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
2、"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1)认购期内认购申请不超过13亿元(含13亿元)的情形:若认购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总金额不超过13亿元(含13亿元),则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认购期内认购申请高于13亿元的情形:若认购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的总金额超过13亿元,将对认购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认购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3亿元-认购期内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认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
举例如下: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内有效认购金额不足13亿元,该笔认购将按照100%比例全部确认,对应认购费率为1%,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认购份额=(9,900.99+2)/1.000=9,902.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2.99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13亿元。若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认购期末日之前,该笔认购将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投资者得到的认购份额同例1。
若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认购期末日,且本次认购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达到12.5亿元,认购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1亿元,投资者得到的认购份额确认比例为(13-12.5)/1=50%,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为5,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10,000×50% =5,000元,净认购金额=5,000/(1+1%)=4,950.50元,认购费用=5,000.00-4,950.50=49.50元,认购份额=4,950.50/1.000=4,950.50份,未确认金额=10,000 -5,000=5,000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0.50份基金份额。未确认金额5,000元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退回投资者账户。若投资者在认购期间多次认购该基金,其有效认购申请将按照单笔有效申请确认比例计算单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八)直销机构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邮编:200120
联系人:孙筱君
(九)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农业银行在37个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22000多个基金代销营业网点均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投资者可拨打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登录农业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者可在建设银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近14000个指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建设银行咨询电话:9553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建设银行的网站: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交通银行的近3000个网点以及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对所有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或访问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在招商银行全国900多家营业网点对所有个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分行咨询电话。或访问招商银行网站: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浦发银行在上海、北京、杭州、宁波、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太原、长沙、哈尔滨、南宁、南昌、乌鲁木齐、长春、呼和浩特、合肥、兰州、石家庄、福州、贵阳、厦门、西宁等36个分行的700多家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浦发银行咨询电话:9552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浦发银行的网站:www.spdb.com.cn。
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金元证券在以下22个主要城市的29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沈阳、深圳、海口、三亚、上海、杭州、苏州、武汉、成都、乌鲁木齐、西安、南京、南通、宁波、长沙、广州、中山、东莞、琼海、儋州。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元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22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金元证券的网站:www.jyzq.cn。
7、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业务详细信息可在该公司网站或者拨打客服电话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一)认购方式与费用及计算公式
1、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1.0%
100万(含)-500万 0.8%
500万(含)-1,000万 0.4%
1,0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0%)= 4,950.50元
认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认购份额=(4,950.50+2)/1.000=4,952.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2.50份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9:30-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经本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名;
(3)同名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签名、公证处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代办情况);
(5)填妥并经本人签章/签字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经本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认/申购基金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805015640408024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2)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金元惠理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客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6、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1)认购申请当日,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7、对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者,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8、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户并签署传真协议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银行
以下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具体请以该等银行业务规则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1)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申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金元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11:30,13:00-15:00(部分证券公司11:30-13:00照常受理)(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代销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5、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6、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认购费)。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募集日9:30-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5)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8)法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签名。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在理财中心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认/申购基金时)。
5、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805015640408024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2)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金元惠理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客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4)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6、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1)认购申请当日,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7、对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8、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户并签署传真协议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银行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单位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提交下列资料认购手续: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金元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11:30,13:00-15:00(部分证券公司11:30-13:00照常受理)(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层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层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李晓琳
客户服务专线:(021)61601898或4006660666
网址:www.jyvp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滕涛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三)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 85108227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唐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21517910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许方迪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四)基金注册登记人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方侃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方侃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