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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4月24日起,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8389、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1.50%
7 日≤持有期<30 日0.50%
30 日≤持有期0%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
明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包含存托凭证,同时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限制,补充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以及估值等相关内容。
三、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4月24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一、前言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58.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
6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 特定资产: 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
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
易。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参
与上市交易。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
交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4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4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
式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 号20 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
调整;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
关约定。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2. 本基金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 不能直接上市交
易,投资人也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2.本基金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上市交易,投资人也可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将A 类基金份额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十三、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 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遵循以下原则: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30-80%;
……
2、股票投资管理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遵循以下原则: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30-80%;
……
2、股票投资管理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十三、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基金股票
配置比例范围30-80%的中间值,即约5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基金股票
(含存托凭证)配置比例范围30-80%的中间值,即约5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20%-70%;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
-7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十三、基金的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二)估值方法(二)估值方法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
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
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
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者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
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
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