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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3年5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1年8月12日证监许可[2011]130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于
2023年4月24日发布《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
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
告》,自2023年4月24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
袋机制相关内容,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基金
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
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战
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
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
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2023年5月3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2年8月16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有关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6
九、基金的投资 .................................................................................................................................... 81
十、基金的业绩 .................................................................................................................................... 9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3
十七、侧袋机制 .................................................................................................................................. 12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12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8
一、绪言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日/天:公历日
40.月: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5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6.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8.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0.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
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9.有价证券: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7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7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7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
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
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
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
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
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
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
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管理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
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
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
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
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院保险系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
行院长、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
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
拓展部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铭刚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计算机科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瑞银投资银行信息技术部董事。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
财务部投资助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高级投资经理、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资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
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陈雄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智能客服部部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
商务部部门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监,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零售直销部电商主管,中国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移动平台室主任,中
国平安集团总部发展改革中心手机项目组组长,深圳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业务拓
展处产品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网络银行部技术经理。
汪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一级
业务主管、部门副经理、部门总经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部门经理、托
管部部门经理、信托部部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部门副
经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
助理、稽核部部门副经理、经理、财务会计部部门经理,鞍山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
计处、综合外资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
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潇,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助理,中国籍,墨尔本大学金融学硕士,9年证
券从业经历。2013年10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起担任专
户投资部投资经理,2016年4月转入研究部,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28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新收益混合及国投瑞银新活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5
月26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任国投瑞银瑞盈混合(LOF)、国投瑞银瑞利混合
(LOF)及国投瑞银瑞盛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8月31日至2016
年12月28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新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12月29日起
担任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投瑞银瑞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曾于2017年5月
6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于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担任
国投瑞银信息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6日至2021
年4月23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岁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岁赢利一年
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9月3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锐意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21年7
月30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和旭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王鹏,基金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2007
年7月至2008年3月任上海市发改委综合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08年3月至
2010年11月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4月13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安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安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3年5月3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曾于2016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6
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原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孙文龙先生,2015年3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
孟亮先生,2012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3日;
马少章先生,2011年12月13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0月25
日;
徐炜哲先生,2011年12月13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6月14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施成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
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
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
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
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
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
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
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1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03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
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
《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卿涛
客服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史建明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张新媛、袁玲、吴昊、江恩前、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网站:www.600095.com.cn
(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站:www.shzq.com
(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蓝天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站:www.guodu.com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付静雅
客服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1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1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stock.pingan.com
(1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41层,北京市西城
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208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站:www.bocichina.com
(1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李明娟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1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陈家旭
客服电话:95547
网站:www.hfzq.com.cn
(1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郭逸斐
客服电话:95570
网站:www.glsc.com.cn
(1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17
传真:010-85556405
联系人:朱玉成
客服电话:95390
网站:www.hrsec.com.cn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2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6638188
传真:010-66638188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www.citicbank.com
(2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站:danjuanapp.com
(2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联系人:杨子彤
客服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2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10号华润大厦隆重开业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陈璐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站:www.mszq.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68722868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http://sd.citics.com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2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网站:www.stocke.com.cn
(2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038
传真:0771-5530903
联系人:李健
客服电话:95563
网站:www.ghzq.com.cn
(29)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郭磊、刘志辉
客服电话:95317
网站:www.cfzq.com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519-81595100
传真:021-50498876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3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11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3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站:www.eastmoney.com
(3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5681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3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站:www.ykzq.com
(3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站:fund.jd.com
(39)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李卓颖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站:www.S10000.com
(4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8858158
传真:010-68858165
联系人: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4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4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4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姜泱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4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4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875
联系人:戴莉丽、袁峻、王威雅、王冠昌、姚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站:www.ajzq.com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站:www.fund123.cn
(4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站:www.tonghuafund.com
(4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陈月月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站:www.ykzq.com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站:www.1234567.com.cn
(5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5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联系人:韩裕
客服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王琪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5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n
(5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黄蝉君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5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5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5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http://jijin.txsec.com/
(5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站:https://www.wg.com.cn/
(5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https://www.jigoutong.com/
(6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7114
传真:010-66218888
联系人:卢子琦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6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王笑
客服电话:95594
网站:www.bosc.cn
(62)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2501室、26、27-2701、28、37、
38楼(名义楼层28-2801、29、30-3001、31、41、4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3866
传真:021-38663966
联系人:陈宜欣
客服电话:95382
网站:www.hkbea.com
(6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6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3011
传真:021-34013999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站:www.hotjijin.com
(6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杨依宁
客服电话:95578
网站:www.gyzq.com.cn
(6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站:www.dwzq.com.cn
(6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7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7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7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站:www.hxb.com.cn
(7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90号,世纪大道1589号8楼
1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王丹、李倩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站:www.cfc108.com
(7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7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7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陈帅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站:www.sxzq.com
(7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国际中心37层(华远华
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站:www.foundersc.com
(7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站:www.hazq.com
(8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350
传真:0769-22116999
联系人:陈士锐
客服电话:95328
网站:www.dgzq.com.cn
(8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177590
传真:0371-86505911
联系人:李盼盼
客服电话:95377
网站:www.ccnew.com
(8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3、05、11-13、15、16、18-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站:www.ciccwm.com
(8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李慧超
客服电话:95385
网站:www.grzq.com
(8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8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8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8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8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站:https://www.txfund.com/
(8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632
传真:0769-22866632
联系人:刘托福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站:www.drcbank.com
(9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网站:www.shchinafortune.com
(9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9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9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
客服电话:95335
网站:www.avicsec.com
(9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谢彦虎
客服电话:95368
网站:www.hlzq.com
(95)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建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联系人:蔡还
客服电话:95336
网站:www.ctsec.com
(9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站:www.jhzq.com.cn
(9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859号1号楼中国宝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9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jjmmw.com
(9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12,13,22,25-27,29,32,36,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010
联系人:李英豪、龚玉君
客服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10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站:www.cjsc.com
(10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网站:www.wlzq.cn
(10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陈森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10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王薇安
客服电话:95321
网站:www.cindasc.com
(10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刘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10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董一峰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www.5ifund.com
(10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0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10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99
传真:010-59601399
联系人:宋晋荣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站:www.myfund.com
(10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
场外基金代销机构。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
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
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
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
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
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
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
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
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
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
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1]1300号文批准募集。
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7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650,038,306.3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968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13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
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2年1月16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
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2年1月1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C类
基金份额自2023年4月24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
申请方可被受理;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在场外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最低金额。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
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份
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
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
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
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交纳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外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A类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后端申购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Y) 后端申购费率
Y<1年 1.8%
1年≤Y<2年 1.2%
2年≤Y<3年 0.8%
Y≥3年 0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前端申购费
率执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
1年≤T<2年 0.25%
2年≤T 0.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投资人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
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A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30日≤T 0%
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人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者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场
内申购时投资人仅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选择交纳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5%/(1+1.5%)=147.7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2)若投资人选择支付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其可得
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40=9,615.3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份C类基金份额。
在C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前端认/申购费用,则场外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场内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场内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其在认购/申购时已经交
纳前端认购/申购费,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2)若投资人场外认/申购时选择支付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
端认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
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H)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认购费率(F) 1.60% 1.20% 0.80%
后端认购费(G=A×1×F) 160 120 80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0% 0.25% 0%
赎回费(E=H*C) 51.25 27.00 0.00
净赎回金额[D=H-G-E] 10,038.75 10,653.00 11,320.00
例6:假定某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
该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10,000
份,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
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G) 1.001 1.001 1.001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I)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1.80% 1.20% 0.80%
后端申购费(H=A×G×F) 180.18 120.12 80.08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50% 0.25% 0%
赎回费(E=I×C) 51.25 27.00 0.00
净赎回金额(D=I-H-E) 10,018.57 10,652.88 11,319.92
(2)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场外前端赎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7:如例1,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选
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申购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383.07份,申购费用为147.78元。
如果该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
所得份额为9,38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9,852.15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5-147.78=0.07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
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
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
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精选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
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分享新兴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为投资人带来长期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战
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将严格遵循“价格/内在价值”的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之投资
理念是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应用并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
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一定会反映其内在价值,即证券
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我们将会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本基金借鉴
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经验,精选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优质上
市公司股票和较高投资价值的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遵循以下原则: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30-80%;
(2)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及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
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市
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2、股票投资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进行辨识、精选,以及对新兴产业及其相
关行业的股票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挖掘战略新兴产
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投资价值,分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长期投资机会。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界定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并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
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筛选优势企业,运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
内在价值;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兴产业是指随着科研、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商业模式、
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和变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部门。它们符合经济发
展的规律,代表未来产业发展的方向,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和驱动力。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以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并参考《国家中长期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的决定》等文件,确定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范围。目前在我国官方认
可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
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行业。
新兴产业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科研、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商业模式、管理以及国家政策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对新兴产业的范围进行跟
踪和调整。在新兴产业的范畴内纳入符合条件的新行业,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行业。
(2)对股票做流动性筛选,确定初选库
选取符合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标准的企业,结合股票基本面分析结果,参考
流动性指标,挑选符合投资目标的股票,进入新兴产业股票组合的初选库。
(3)股票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
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期和
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从而明确财务预测
(包括现金流贴现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对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加以评
估。最后,根据现金流贴现模型等估值方法得出公司的内在价值,结合对基本面的
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做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 价值评估。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方法,分
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DTA、
EV/Sales、P/E、P/B、P/RNAV、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对于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主要从企业产品和服务是否代表发展方向,能否
持续创作收入和赢利。
? 成长性评估。主要基于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来评价公司
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对于重点投资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将围绕多个角
度着重评估其所属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及其对公司业绩增长的影响。
? 现金流预测。通过对影响公司现金流各因素的前瞻性地估计,得到公司未
来自由现金流量。
? 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的评估。沿着典型的技术生命周期,新兴产业
的发展一般经历创新期、增长繁荣期I、震荡期、增长繁荣期II和技术成
熟期。其中增长繁荣期I和增长繁荣期II是投资的黄金期。本基金通过对
投资对象所处新兴产业发展阶段进行分析和判断,进而判断其投资价值,
为投资提供指导。
(4)现金流贴现股票估值模型
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对股票估值是基本面分析中的重要内容。本基金采用
的现金流贴现模型是一个多阶段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其中,自由现金流的增长率
被分成四个阶段。
? 初始阶段:这个阶段现金流的增长率会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外部因素
包括总体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比如货币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对收
入和成本的影响等等。公司内部因素包括新产品的引入导致的市场份额变
化、业务重整、以及资金面变化,比如债务削减和资本回购。这个阶段需
要分析师重点研究和做出判断。
? 正常阶段:在初始阶段结束时,我们假设公司处于一个正常的经济环境中,
既非繁荣也非衰退,公司达到了可持续的长期增长水平。现在,公司现金
流的增长速度和所在的行业增长速度基本一致。
? 变迁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资本支出比率、权益回报、盈利增长和BETA
值都向市场平均水平靠拢。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因为高额的利润会吸引
新的进入者,竞争越来越激烈,新进入者不断挤压利润空间,直到整个行
业利润水平跌落到市场平均水平,在这个水平上,不会再有新的进入者。
? 终极阶段:在最后阶段,资本支出比率、BETA 和现金流增长率都等于市场
平均水平。
模型最后得到股票的内在价值,即四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
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额是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依据。市场价格低于内在
价值的幅度,表明股票的吸引力大小。本基金在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方法的同时,
还将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
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为此,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
如P/E、P/B、EV/EBITA、P/E/G、P/RNAV等。
本基金将根据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偏差,结合企业产品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考
量,挑选出最具吸引力的股票,形成备选股票集合。
(5)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借鉴UBS AM全球研究平台,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在充分评估风险的
基础上,将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引入,评估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的
可靠性,买入估值更具吸引力的股票,卖出估值吸引力下降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并对其进行调整。
(6)权证投资管理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
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
有或沽出权证。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8)风险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AM的风险管理系统技术,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对模拟
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
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
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额回报,
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
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
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
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
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
转变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
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
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
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3)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债券策略组借鉴瑞银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研究方法,结合各成员债券
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
合。
债券策略组每两周开会讨论债券模拟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
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本基金采用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法管理投资组合风险。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
久期、剩余期限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含无违约(Default
free)风险、利差风险、期权(可转债)风险)、发行人特定风险等。组合总体风险
的测算,依据个券配置比例、个券风险(方差)和组合各债券间的协方差计算。
本基金重点监测组合的主动管理风险(即跟踪误差,Active Risk)。对跟踪误
差的归因分析,包括类别配置(Active sector allocation)的归因分析、收益率
曲线配置(Active curve allocation)的归因分析等,分别揭示不同类别债券、不
同期限债券对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程度,等等。
在组合构建中,使用上述风险管理手段找到组合再平衡的要点,据以调整组合
头寸,使关键参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从而有效率地建立目标组合。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数量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
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师对标的指
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金融衍生品分析师对证券市场、期货市
场运行趋势以及金融衍生品运作机理进行研究,跟踪研究衍生品头寸与风险敞口情
况,及时提供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报告,根据既定的衍生品投资政策制定调整策略。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报告,在追求相关
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根据约定的交易审批流程,
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5)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以及衍生
品的运用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与衍生品投资的交易风险进
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风险控制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基金经理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55%×中证新兴产业指数+ 45%×中债总指数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
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配置比例范围30-80%的中间值,
即约5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
判断进行调整。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精选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上市的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 家新兴产业公司作为样本,
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
很高的代表性。本基金的投资主要以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优质企业股票
为主,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资产配置和主动投资,以获取良好收益。为此,综
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和中债总
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
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
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
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46,955,899.13 79.12
其中:股票 546,955,899.13 79.12
2 固定收益投资 21,113,839.86 3.05
其中:债券 21,113,839.86 3.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086,548.73 17.81
7 其他各项资产 131,715.70 0.02
8 合计 691,288,003.42 100.00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其他资产”
中的“应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
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960,520.89 0.28
C 制造业 348,834,423.05 50.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6,792,499.92 6.7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7,242.78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698,013.89 5.76
J 金融业 22,907,426.00 3.32
K 房地产业 36,566,036.90 5.3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9,678,049.88 7.2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2,065.13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9,620.69 0.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6,955,899.13 79.3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816 顾家家居 1,058,828.00 59,961,429.64 8.70
2 002831 裕同科技 1,989,312.00 58,784,169.60 8.53
3 002968 新大正 1,452,465.00 35,817,786.90 5.19
4 002541 鸿路钢构 1,029,907.00 34,398,893.80 4.99
5 603018 华设集团 3,568,037.00 34,074,753.35 4.94
6 603517 绝味食品 533,367.00 30,839,279.94 4.47
7 300750 宁德时代 50,000.00 26,700,000.00 3.87
8 601985 中国核电 3,642,572.00 24,988,043.92 3.62
9 600036 招商银行 542,830.00 22,907,426.00 3.32
10 603583 捷昌驱动 681,772.00 22,764,367.08 3.3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1,113,839.86 3.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113,839.86 3.0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8 G三峡EB1 126,930 17,765,244.51 2.58
2 113602 景20转债 27,670 3,348,595.35 0.4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招商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招商银行
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
存在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300万元;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罚决字【2021】1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因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分
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罚款合计7170万元。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公司被处罚事项有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
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
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95,027.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6,418.60
6 其他应收款 269.1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715.7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8 G三峡EB1 17,765,244.51 2.58
2 113602 景20转债 3,348,595.35 0.4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22年6月30日)
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13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10% 0.75% -3.19% 1.05% 4.29% -0.30%
2012.01.01至2012.12.31 12.30% 0.90% -0.40% 0.81% 12.70% 0.09%
2013.01.01至2013.12.31 23.19% 1.41% 10.65% 0.86% 12.54% 0.55%
2014.01.01至2014.12.31 14.86% 1.20% 19.70% 0.67% -4.84% 0.53%
2015.01.01至2015.12.31 74.96% 2.12% 23.53% 1.57% 51.43% 0.55%
2016.01.01至2016.12.31 -3.27% 1.20% -10.42% 0.96% 7.15% 0.24%
2017.01.01至2017.12.31 10.04% 0.90% 3.96% 0.47% 6.08% 0.43%
2018.01.01至2018.12.31 -15.91% 1.06% -15.84% 0.81% -0.07% 0.25%
2019.01.01至2019.12.31 56.23% 1.05% 18.65% 0.78% 37.58% 0.27%
2020.01.01至2020.12.31 51.78% 1.42% 24.63% 0.94% 27.15% 0.48%
2021.01.01至2021.12.31 6.43% 0.91% 4.09% 0.78% 2.34% 0.13%
2022.01.01至2022.06.30 -11.19% 1.32% -8.01% 0.93% -3.18% 0.3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 457.67% 1.27% 72.67% 0.91% 385.00% 0.36%
注:1、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
以基金股票配置比例范围30-80%的中间值,即约5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
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和中债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具体
为55%×中证新兴产业指数+ 45%×中债总指数。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
收盘价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
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
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
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
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指定网
站外,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特定资产占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
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类混合型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
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六)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
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
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
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战
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3%;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
于战略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债券资产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1)、(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
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及时核查
基金银行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与报告编制,将有关报表与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与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国投瑞银直销系
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向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
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
—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21年9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4、2021年10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风险等级相关事项的公告。
5、2021年12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6、2021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7、2022年1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8、2022年3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9、2022年4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
件
(二)《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