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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4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82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3年5月11日生效。
本公司旗下的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于2023年8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并于2024年5月7日成立运作。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自2024年5月23日起,将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同时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25%降低至0.1%,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联接基金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当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将“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分别由“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发起式(QDII)A”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ETF发起联接(QDII)A”,“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发起式(QDII)C”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ETF发起联接(QDII)C”,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二、降低销售服务费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经调整后,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三、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就本次基金变更及降低销售服务费率事项相应修改和补充了《基金合同》、《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后的《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自2024年5月23日起生效,原《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自同日起失效。本公司届时将同步披露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重要提示:
本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同时,降低销售服务费率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前述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除销售服务费率外,本基金变更前后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以及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均保持不变。对于本基金变更前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本公告仅对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降低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法律文件等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
附:《〈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
节
原《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条款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QDII)变更而来。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依照《基金法》、《嘉实恒生医
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嘉实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
更而来
5、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
本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无
17、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
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8、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 ),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嘉实恒生医疗
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
简称“嘉实恒生医疗保健ETF(QDII)” )为目标ETF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
管理的机构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
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业务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
合同》生效日,原《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7、存续期: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认购:指在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嘉实恒生
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QDII)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所
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及其
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
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
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
不限于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
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
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嘉实恒生医
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且承诺以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一、基金名称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QDII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4%。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
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删除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医疗保健指数。
五、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其标的指数为恒生医疗保健指
数。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合并投资运
作,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相互转换。
……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合并投资运
作,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
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
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 同时相应变
更基金名称、类别。 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无
八、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
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直接投资于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
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
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 而本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
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ETF 作为一
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按照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的要求进行申赎或者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赎, 申购赎回对
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
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原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
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等控制基金申
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而来。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 4月 18日证 监许 可
【2023】826号《关于准予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自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
月9日进行发售,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恒生医
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
同》于2023年5月11日生效。
根据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
人 推出 同一 标的 指 数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
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
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 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
别。 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
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
将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 并据此修订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
自2024年5月23日起,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变更为嘉实恒生医疗
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原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归入
基金财产。
6、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
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
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
以于募集期结束后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以使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份额数低于本基金总份额数的50%。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 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原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发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
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删除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指自
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
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
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原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
定执行。
原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本基
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本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
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
停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本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
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
停交易、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7项及第11、12项拒绝或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8、9、10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
1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10、11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10、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5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
款项。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
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6、7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7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
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
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及
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
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
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
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
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
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
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无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
的规则;
……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变更为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
标的指数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
别,修改《基金合同》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等条款;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的申购赎回;
(4) 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
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
则;
……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无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
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
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
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
持有的目标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
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
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含存
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
市场投资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
股及其他境内外市场投资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指
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
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
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
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由于
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
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
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
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
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恒生医疗
保健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
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
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
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目标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资策略
……
(4)港股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如因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投资
目标所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
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的买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
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规定的方式
申购目标ETF,也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2)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资策略
……
(3)港股投资策略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
投资限制: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
投资限制: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
投资限制: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及目标
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目标ETF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8)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
投资限制: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项,若基金
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第(5)条第
1)-10)、15)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
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上述第(5)条第1)-10)、
15)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无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但目标
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
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
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
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
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禁止行为
……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医疗保健指
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
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征相似。
六、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嘉实恒生医疗保健ETF(QDII)的联
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恒生医疗保健ETF
(QDII)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因此,本基
金的业绩表现与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及嘉实恒生医疗
保健ETF(QDII)的表现密切相关。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份
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份
额及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目标ETF基金份额及
其他基金份额、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7、基金估值方法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 境内上市定期
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
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8、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估值方法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 金投资的 ETF基 金 (不 含 目 标
ETF)、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
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
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
不收取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
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嘉实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
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
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删除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删除
(七)临时报告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五)临时报告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
20、目标ETF变更;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
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九)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
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
变动情况。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自2024年5月23日起,嘉实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变更为嘉实
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嘉实恒生医疗保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嘉实恒生医疗
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