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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富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富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3年8月28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3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富利6个月持有期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18539
混合
中银富利6个月持有期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18540
混合C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
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受最短
持有期限制,最短持有期
为6个月,最短持有期内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
请。
开始担任本基金
-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苗婷
证券从业日期 2007-02-12
注: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偏债混合型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投资目标
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
投资范围
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0-5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趋势、国家政策方向、行业和企业盈利、信用
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因素
的动态分析,在限定投资范围内,决定债券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的
配置比例,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或不定
期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
主要投资策略 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依次通过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本基金在整
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1)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4)港股投资策略,(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等。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
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收益率*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认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申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6个月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赎回时不收
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8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0.4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最
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提出赎回申请。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内还将面临无法办理赎回的流动性风险。(2)《基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
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本基金面临无法存续的风险。(3)港股通投
资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
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6)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
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
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
响。(7)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
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8)本基金可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
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9)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