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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信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5月24日起对旗下信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信诚多策略”)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1、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基金全称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A 类份额基金简称 C 类份额基金代码(新增加的份额) C 类份额基金简称
信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5531 信诚多策略混合(LOF)A 018561 信诚多策略混合(LOF)C
自2023年5月24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其收费模式不变。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目前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亦不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目前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50%
Y≥30 天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数量限制
为了保证本基金的稳定运作,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5月24日起暂停本基金C类份额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即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C类份额的单笔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在1,000,000元以上(不含1,000,000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C类份额多笔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则对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含1,000,000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笔数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本基金A类份额不做限制。本基金C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赎回及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信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信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前述涉及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信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 费、销售 服务 费、赎回 费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并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54、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 费,且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 金份额 类
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费率水 平、或 者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售 等,此 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并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 资者赎 回时 根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费 ,且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 与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 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根 据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 基金 新的基 金份额 类别 、调低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的 费率水 平、或 者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 机构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 开通 C 类 基金份
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未来,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相关 程序后 也可
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但应 在实施 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收取申 购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 份额 和 C 类份 额的申 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赎回 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针 对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区别
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 消除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目前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日后 C 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 基金管理 人将另 行公
告。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费。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情况 下,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 回费率 、变更收 费方 式,或者 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基 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调整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6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 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
费率。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 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相
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 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上 市的证 券交 易所、基 金销售 机构 网站或 营业网 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 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在 指定网 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通过 指定
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 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 清算报 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