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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远稳益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0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睿远稳益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睿远稳益增强30天持有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875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9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睿远稳益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睿远稳益增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0月19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0月19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年10月19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年10月19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年10月19日
下属份额类别基金简称 睿远稳益增强30天持有债券A 睿远稳益增强30天持有债券C
下属份额类别交易代码 018756 018757
该份额类别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自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对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满30日(含)为最短持有期。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开放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开放日(含)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
金额(M) 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M<500万元 0.60%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每笔基金份额设定30天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开放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宜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若销售机构未销售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则只办理其所销售的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之间已开通的转换业务。各销售机构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成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可以将在销售机构托管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份额,转换转出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网点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
5)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算起。
6)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8)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以申请有效日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9)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转出与基金份额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份额转出参照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10)对于存在一定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投资者转换转入该基金的份额需按照具体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至少持有满一定期限,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3)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法律文件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业务。
(2)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3)通过直销机构进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无级差;通过代销机构进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以各代销机构为准,最低金额为10元。
(4)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不应低于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7)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
(8)定期定额投资的实际扣款日为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情况。
(9)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1)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42-43楼
电话:021-38173288
传真:021-38173289
联系人:祝彬涵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20-1000
公司网址:www.foresightfund.com
(2)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站(www.foresightfund.com)、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睿远基金APP及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resightfund.com)、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睿远基金APP和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查询等业务。
7.2其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变更或增减,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销售机构名录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公告。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resightfund.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1000)垂询相关事宜。
(2)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