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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中小创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7月14日起对景顺长城中小创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中小创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本次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00586。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8817。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60%/年。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于持有期大于30日(含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详见附件,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3年7月14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景顺长城中小创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一部分 前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修改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
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
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
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改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新增)
八、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
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
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
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新增)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
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二:景顺长城中小创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
分配
十、基金信息
披露
十一、基金费
用
修改前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
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
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
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
清算报告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电话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修改后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
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
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各类基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
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
息、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新增)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九)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
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电话核对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