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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3年7月6日证监许可[2023]148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8920,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8921。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东方红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3年8月28日(含)至2023年10月9日(含)。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11、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12、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如设置,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届时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变更或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相关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是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指数代码:931579,指数简称:东证优势成长)。
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的样本空间为中证全指指数样本,具体选样方法为:(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扣非净利润为负以及最新一期财报净资产为负的证券;(3)计算市盈率与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比值(PEG)指标,剔除该指标为负的证券。其中,扣非净利润增长率=过去三年扣非净利润与时间(年)回归所得系数/|过去三年扣非净利润均值|;(4)按照调整后扣非ROE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30%的证券。其中,调整后扣非ROE=过去8个季度扣非ROE均值-标准差;(5)按照标准化预期外盈利(SUE)由高到低排名,将排名前30%的老样本(数量为N)优先纳入指数,剩余证券作为待选样本。其中,SUE=(单季度实际扣非净利润-预期扣非净利润)/过去8个季度扣非净利润同比变化的标准差;预期扣非净利润=去年同期单季度实际扣非净利润+过去8个季度扣非净利润同比变化的均值;(6)对上述待选样本,按其过去100个交易日的区间收益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100-N的证券,并将其与(5)中优先纳入的N只证券共同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等)的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是指数化投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1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中证东方红优势成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中证优势成长指数发起
A类基金份额简称:东方红中证优势成长指数发起A,基金代码:018920
C类基金份额简称:东方红中证优势成长指数发起C,基金代码:018921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如设置,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届时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八)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2、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九)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23年8月28日(含)至2023年10月9日(含)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2、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3、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4、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50)/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06.49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销售机构办理。
(二)发售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交易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4)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可任选如下账户进行汇款:
直销账户一: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86484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直销账户二: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025000500696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直销账户三: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本基金最后一个认购日的15:00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交易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客户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根据开户主体不同所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或《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品)》;
8)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9)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可任选如下账户进行汇款:
直销账户一: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86484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直销账户二: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025000500696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直销账户三: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15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变更或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相关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何淑婷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