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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五年十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五、禁止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鉴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诚四季红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信诚四季红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信诚四季红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成立时间:2005 年9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 年2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信诚四季红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是否在0%-65%范围内;股票的投资比例是否在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融资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对投融资比例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否从事了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是否从事了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则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及其相关证券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禁止行为的规定或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基金的银行间市场投资情况,交易对手的资信和交易及结算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风险防范制度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则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选择的存款银行需在事先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的银行名单中。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存款行为是否超出约定的银行范围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二)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
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托管基金财产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
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8、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因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的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对于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账户的,基金管理人需向托管银行提交备选银行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存款行为是否超出名单规定的银行范围进行监督。
5、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重大合同原件以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交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标的、价格、金额明显错误,指令交易方向、交易对手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可能的错误指令后,应立即以最快捷、明确和安全的方式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由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纠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需暂缓执行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最快捷、明确和安全的方式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由基金管理人澄清和确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执行的,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执行。若因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延迟执行指令造成基金损失或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托管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审慎检查,并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托管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汇票、支票、本票等(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3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证券所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T+1日上午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基金资金结算的正常运作。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户。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 日)15:00 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T+3 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弥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资产。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透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收的违约金,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业务安排
1、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各种基金份额的变化确认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相应的基金账务处理。
(六)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以及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认购中的资金清算以及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认购款项全额划向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处理。
2、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T日,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完成各业务申请数据的确认,将在T+1 日15:00 之前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此确认数据进行基金账务处理。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将申购资金划到托管账户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划款的处理程序
对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在T+3 日16:00前全额划至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申购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并且基金管理人应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未到账原因及预计到账时间。
4、基金托管人划付赎回款项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划款的处理程序
对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于T+2 日12:00前将划款指令发至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托管人确保T+2 日将赎回资金全额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一个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在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赎回款项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告知基金管理人资金未到账原因及预计到账时间,并承担由此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造成
的全部损失。
5、基金转换业务的资金清算和当事人责任界定
对基金转换业务,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基金管理人于T+3日12:00 前将划款指令发至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托管人确保T+3 日将转出资金全额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一个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在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转出资金进行账务处理。若本基金为转入方,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转入款在T+5日16:00前全额划至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转入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6、在基金托管专户的资金交收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和资金划出后应立刻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以保证基金管理人顺利进行账务管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当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由于市场变动、政策变化等情形造成使用现行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2、处理程序:由基金管理人从保护持有人利益出发,提出新的估值方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并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任何一方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进行纠正。
(三)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
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十六节第(四)款估值方法的第1 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 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
当日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净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财产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财产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针对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已实现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
1、本基金根据已实现收益情况进行基金收益分配,一年内最多进行4 次收益分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 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 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 元;
(3) 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至少分配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 部分的25%;但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且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1.00 元;
(4)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 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T+1 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权,T+7 日内实现派息;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 元部分的25%,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 分)。
3、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和公告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分红结算日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4、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人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6、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托管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托管协议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如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标准上限孰低执行),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比例下
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六)费用列支违规的处理
若发生费用列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等。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应于每月初的5 个工作日内将截止上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通过邮寄方式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期限不少于15 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或向第三方泄露持有人信息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 年。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四)保密义务
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不得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本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及其中的任何信息,并且应当将本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在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交接应分别进行。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禁止行为
(一)除《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任何基金财产;
(五)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出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托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金投资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三)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
(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审慎核对,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任何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7、基金管理人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
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