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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6年3 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2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约定每季度进行收益结算,只有在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 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的前提下,才会分配红利。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四季红”,并不代表基金每季度都必定分红。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
十五、基金税收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 日;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
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元: 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总经理: 石志成
成立日期: 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隋晓炜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300 33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00 33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800 18
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 1600 16
合计 1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工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中信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现兼任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总会计师等职。2002年10 月起担任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赖得盛先生,董事,工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总经理、中信实业银行资金中心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4 年至今任中信银行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Ajay Srinivasan 先生,印度籍,董事,MBA。历任印度ITC 公司投资总监、印度ITCThreadneedle 基金公司副总经理、印度Prudential ICICI 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2000 年4 月至今担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总部董事总经理。
曹幼非先生,董事,企管硕士。历任美国大通银行台北分行业务部经理、金汇通证券公司协理、新宝综合证券公司副总经理、高华证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2月至今担任保诚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志成先生,董事,新加坡籍,MBA。历任汇丰银行资产管理(新加坡)公司总经理、荷兰银行(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官、花旗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市场总监等职,2004 年6月加入英国保诚集团。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桂明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等职。
何德旭先生, 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处长、研究员等职。2003 年3 月至今担任中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副所长。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科学研究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1998 年2月至今担任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林向红先生,监事会召集人,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苏州市吴县审计局副局长、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 年8月起兼任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副局长,2005 年9月起兼任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隋晓炜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先后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策划总监。
2、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石志成先生,同上。
张嘉宾先生,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MBA。历任UBS(纽约)市场经理、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岳爱民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MBA。历任美国大联资产管理(伦敦)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新加坡)发展证券(香港)公司副总裁、中国国际金融(香港)公司高级证券分析员等职。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
张维义先生,副总经理、首席运营/财务官,经济学学士。历任新加坡电信旗下子公司的商务发展部和财务总监、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旗下子公司南亚地区运营总监、新加坡保险公司公司发展部主任、客户与市场营销主任。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财务官。
3、督察长
李峰女士,督察长,MBA。历任荷兰国际集团下属荷兰商业银行中国区和霸菱集团中国代表处的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岳爱民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MBA。历任美国大联资产管理(伦敦)公司研究员、(新加坡)发展证券(香港)公司副总裁、中国国际金融(香港)公司高级证券分析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岳爱民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孙志洪先生,股票投资总监;
吕宜振先生,研究总监;
伏爱国先生,数量分析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日期:1979 年2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路甲23 号
联系人:李芳菲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账、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
2、主要人员情况
1998 年5 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名。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 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 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5 年9 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大成精选增值开放式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562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吴海蒙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客服电话:021- 51085168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蒋浩
联系电话:010-6829 7268
客服电话:95566
(2)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联系人:秦莉
联系电话:(010)65546655-108
客服电话:(010)65546655-108
(3)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客户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4)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864818
(5)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赵荣春、郭金华
联系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6)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人:胡洁静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7)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6518675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8)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9)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8-12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8-12 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37
联系人:龚晓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10)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6881 8100
传真:021-6881 6880
联系人:戴志文
经办律师:戴志文、王利民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何潮辉
电话:8621- 5359 4666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思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06 年3月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42 号文件核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投资人就份额发售与认购事宜仔细阅读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募集。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 本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 元
2、认购费率:
(1)前端收费
认购金额(万) 费率
M<100 1.0%
100≤M<200 0.8%
200≤M<500 0.5%
M ≥500 1000 元/笔
(2)后端收费
持有时间(年) 费率
Y<1 1.6%
1≤ Y < 3 1.0%
3≤ Y < 5 0.4%
Y ≥5 0
3、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其中:
A 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 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手续费=10,000×1.0% = 1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 100 = 9,900 元
认购份额= (9900+1) / 1.00 = 99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本金,如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9901 份基金份额。
B 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 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1)/ 1.00 =100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 元本金,如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10001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要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4、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八)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份额的认购费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通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最迟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时间的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由于投资人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回申购或赎回申请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的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不记利息。因申购不成功或无效产生的划款等任何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但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日的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1)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 费率
M<100 1.2%
100≤M<200 1.0%
200≤M<500 0.7%
M ≥ 500 1000元/笔
投资人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年) 费率
Y<1 1.8%
1≤Y < 3 1.2%
3 ≤ Y < 5 0.6%
Y≥5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年) 费率
Y< 1 0.5%
1≤ Y<2Y 0.2%
Y≥2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的份额,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三:假定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为10,000 元,那么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10,000
适用费率(B) 1.5%
申购费用(C=A*B) 150
净申购金额(D=A-C) 9850
申购份额(=D/1.2000) 8208.33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份额,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假定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并采用后端收费模式,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为10,000 元,那么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10,000
申购份额(=A/1.2000) 8333.3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五:假定投资人赎回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投资人持有期限6 个月,则:
赎回份额(A) 10,000
赎回总额(B=A*1.2000) 12,000
适用赎回费率(C) 0.5%
赎回费用(D=B*C) 60
赎回金额(=B-D) 11,940
(2) 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申购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六:假定投资人赎回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投资人赎回10,
000 份,投资人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其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 元,持有期限6 个月,则:
赎回份额(A) 10,000
赎回总额(B=A×1.2000) 12,000
适用赎回费率(C) 0.5%
赎回费用(D=B×C) 6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K) 1.1000
后端申购费用(F=A×E×K) 198
赎回金额(=B-D-F) 11,742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变更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2 日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3、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有效配置资产的基础上,精选投资标的,追求在稳定分红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理念
信诚基金的投资理念为:以研究为基础,估值为准绳,团队智慧和团队决策为核心,注重风险控制,遵从投资纪律,追求风险调整后超额回报的主动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在秉承公司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强调基金分红的可能性,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锁定收益,通过所投资资产的增值和收益实现对基金持有人的分红。
本基金认为,伴随国民经济的长期高速成长和企业盈利能力的普遍提升,目前国内市场股票资产的增值和获利模式已由早期市场的投机性价格炒作逐渐转变成主要来自于企业的成长和收益。一方面,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必然将产生一批高速成长的行业和企业,同时一些掌握了核心竞争优势的国内企业也将逐渐走向国际市场,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另一方面,在盈利能力普遍提高的前提下,国内A 股市场的上市公司也更加注重分红,一些优秀的绩优公司的分红收益率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外成熟市场的水平。本基金同时看重企业内部资源所支持的盈利成长性和现金盈利及分红能力。
(三)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其中股票部分重点投资治理结构完善、基本面和成长性好的公司股票,并优先选择持续分红、股息收益率较高的公司股票。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债券。
资产配置比例为:
l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l 债券:0%-65%(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l 股票:30%-9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充分借鉴英国保诚集团的资产配置理念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了适合国内市场的资产配置体系。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主要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SAA)和战术性资产配置(TAA)。
l 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即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按照本基金的风险偏好以及对资本市场各大类资产在长期均衡状态下的期望回报率假定而作出。而其中主要的决定因素是本公司客户市场调查所反映的客户风险偏好及潜在需求和本公司对产品和产品线的安排,结果已经体现在本产品的设计上,即资产配置基准比例(资产配置范围中线)的选取。本基金因此在战略性资产配置上(SAA)是一个偏股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战略性资产配置因此被基金的市场定位和风险特征所决定,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战略性资产配置(SAA)因此也不反映在本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同时允许较灵活的战术性资产配置(TAA),以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较强波动性的现状,充分发挥本公司投资管理中的资产配置能力,以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提高基金投资回报率。
l 战术性资产配置(TAA)
资产价格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偏离长期均衡价值,战术性资产配置(TAA)是依据特定市场情况,对在一定时段持有某类资产的预期回报作出预测,并围绕基金资产的战略性资产配置基准,进行相应的短中期资产配置的过程。战术性资产配置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核心。
本基金采用保诚集团在全球投资所采用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体系(TAA Pack),结合国内资本市场的特点,建立了适应国内市场的战术性资产配置的TAA 体系。该体系根据各大类资产相对无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该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配置大类资产,简要说明如下图。
图:战术性资产配置过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配置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并落实到自下而上的个股研究为主的投资策略。一方面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分析,确定股票研究的行业重点和方向;另一方面通过深入研究个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最终确定投资标的,决定个股仓位,控制行业权重风险,完成股票组合配置。
l 行业分析方法
首先进行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主要是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研究不同的经济周期发展阶段对不同行业和个股的影响,从而选取能够从特定经济周期中受益的行业和个股进行重点研究。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平稳、下降等各个周期中,各个行业和企业表现出来的盈利能力、生产规模甚至定价能力有很大差别,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信诚基金建立了由宏观经济影响、政策影响、行业基本面因素或行业成长性分析、市场竞争状况分析、市场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由于行业的差异性,在针对不同行业进行考察分析时,上述五个方面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指标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行业研究员需在该统一的分析框架下,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进行分行业考察要点和评价指标的细化,以此作为行业分析的依据。
研究员持续跟踪行业中的相关数据,并定期提交行业报告,当行业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时,研究员需要提交行业动态跟踪报告,指出行业的投资机会和风险。投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回顾各个行业的基本面变化,总结行业研究成果,行业研究员也会对上下游以及相关行业进行了解,从而进一步加深对自己所负责行业的认识,总结行业投资机会。
l 个股研究
个股研究分为个股基本面研究和个股评级。
资产价格变动和走势
进一步分析基本面
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实施资产配置
用数量化的方法跟踪资产定价的偏差
从1和2 两个步骤中得出不同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率
从宏观和微观经济的角度进行基本面分析,与资产的市场定价对比,找出资产定价偏离基本面和长期均衡的原因通过风险评估增加组合的有效性,控制业绩的波动性
1
2
3
4
(1)个股基本面研究
本基金坚持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股票的投资价值以及回避个股投资风险,所以基本面研究是投资研究的基础。
本基金个股基本面研究的过程是在充分把握行业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充分把握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主要风险,从而做出投资判断和决定。
首先,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以及股票是否存在明显的投资风险剔除问题股票后,根据行业分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数量模型以及外部研究报告,确定股票研究初选库。
随后,研究员根据自主的研究、投资或宏观策略人员建议、各种会议讨论的信息、券商研究、数量模型筛选的结果确定重点研究范围,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通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和股票投资备选库把握公司的基本面,基金所投资的股票都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2)个股评级
个股评级的基础是股票的估值水平。研究员根据估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股票投资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买入、持有或者卖出的评级。
信诚基金根据外方股东的国际投资经验并结合国内市场地情况,针对制造业的个股和金融业的个股分别建立了统一的财务模型,并结合到天相研究系统中。研究部定期调整统一的估值参数( 无风险利率、终极成长率、股权风险溢价、GDP增长率、CPI)。研究员根据估值和风险分析结果作出投资评级。在估值过程中,本基金强调PE、PB 等相对估值方法与DCF 等绝对估值方法的结合运用,以期给出合理的投资评级。
研究员需要动态跟踪个股基本面变化,及时调整股票估值和投资评级。
l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风险是基本面研究的一部分,但是本基金特别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管理激励机制,以及与流通股股东的关系。治理水平不同的公司得益于宏观经济和产业增长的能力和程度差异极大,维持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可能和期限也不相同;对股东权益重视程度不同的公司使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差异也极大。为此本基金在借鉴外方股东英国保诚集团投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市场情况自主研究建立了上市公司治理评估模型。该模型对即将进入股票库的股票进行公司治理评估,淘汰有严重治理问题的公司或限制有局部治理问题公司的持股仓位。
信诚基金开发的公司治理评价模型采用对一系列问题作肯定或否定回答的0-1法则,每个问题的选择遵循信息可得、易判断、不模糊的原则,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自律性、信息透明度、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股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董事会、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l 估值判断
根据基本面研究和估值水平进行投资是本基金投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只有正确分析和把握研究对象的估值水平,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真正实现锁定投资收益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结合外方股东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和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建立了完整的公司预测和估值模型,并将模型集成到系统中,形成了公司的预测和估值平台。个股的估值水平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l 个股配置
本基金根据前述的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判断,按照投资标的的预期风险回报水平,来确定个股持仓权重的配置。其大体原则是:
? 6-12 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较大,风险较小,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较重仓位;
? 6-12 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明显,风险较小者,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次重仓位;
? 6-12 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中等,有一定风险者,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较轻仓位;
? 6-12 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小于可能风险,或风险发生概率明显高于正回报概率时,基金不得持有;
在股票价格发生变化使个股风险回报配比发生变化时,基金个股仓位的调整按上述原则动态进行。
l 行业配置
一般而言,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分布特征,是行业分析及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的自然结果。本基金的个股甄选过程,包含行业投资价值的研究评估和选择过程。因此,本基金不在个股选择及仓位控制过程之外,设独立的行业仓位决定机制。
但是,本基金行业仓位与本基金业绩基准行业权重的偏差,是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总风险的重要部分。为了防止过高的行业集中度和行业配置总风险,本基金以指数为基准,设定了投资组合行业权重与基准指数行业权重的最大离差限制。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债券组合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宏观层面上,本产品将考察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种经济金融指标,评价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预测利率变化的大趋势和短期变动,以久期管理控制好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在中观层面上,通过分析债券市场中各个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相应的类属配置。微观方面,在确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深入分析,决定投资组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目前市场上的企业债发债主体均是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且企业债的发债安排均有银行担保,企业债在此基础上提供比国债高的收益率。基于此,本产品会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进行企业债的投资。
为避免可能的信用风险或因信用程度的变化而引致的企业债价格风险,在本产品的企业债投资中,不会因为有银行担保而忽略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差别的独立分析。本产品将采用类似精选个股时使用的公司分析方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特别注重评价在不同宏观经济和信用环境下企业债与国债间信用风险溢价的水平和变化,主动而策略性管理企业债的风险与收益。
本产品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转债投资同样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本产品在风险管理上会将企业可转债视为等同于股票,特别注意因投资企业可转债而可能引起的投资组合风险配比的变化,管理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总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62.5%×股票指数收益率+32.5%×债券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股票指数-- 新华富时全A 指数
债券指数-- 中信国债指数
新华富时全A 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股票,而且采用流通市值加权,能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市场状况。中信国债指数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债,符合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实际情况。因此本基金选择新华富时全A 指数和中信国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的构成。
(六)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一支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中线(股票62.5%,债券32.5%),确立了本基金在平衡型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定位,因此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同时,通过严谨的研究和稳健的操作,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有关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应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证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 项中的第(4)小项条款、第2 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 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 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 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3) 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至少分配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部分的25%;
但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且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1.00 元;
(4)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 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则T+1 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权,T+7日内实现派息;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 元部分的25%,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
7、本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季度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4 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分红结算;
8、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人核实确认后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如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标准上限孰低执行),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比例下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本条第1 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出。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六)本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中的相关规定。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告。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公告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组合可能的价格下跌而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潜在损失。本基金遵循投资稳健原则,对市场风险采取自下而上的管理框架,从单只股票(债券),到股票(债券)组合,再到基金资产,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定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采用信诚TAA体系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如市场利率出现剧烈波动)TAA模型给出的信号可能会失真,使基金资产配置出现失误,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或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会议的表决方式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将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住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企业类型: 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1338.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财务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出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当日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信诚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6 月及12 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半年(6月及12 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若发生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将在交易发生的当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出交易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及交易服务
信诚自动电话语音查询、交易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查询服务。对直销客户还提供电话交易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