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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7月24日起对旗下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信诚四季红”)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1、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基金全称 A类份额基金代码 A类份额基金简称 C类份额基金代码(新增加的份额) C类份额基金简称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0001 信诚四季红混合A 018932 信诚四季红混合C
自2023年7月24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原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其收费模式不变。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2、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限(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30天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数量限制
为了保证本基金的稳定运作,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4日起暂停本基金C类份额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即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C类份额的单笔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在1,000,000元以上(不含1,000,000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C类份额多笔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则对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含1,000,000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笔数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本基金A类份额不做限制。本基金C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赎回及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前述涉及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二、释义 无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即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最迟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即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最迟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的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3)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至少分配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部分的25%;但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且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1.00元;
(4)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则T+1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权,T+7日内实现派息;
若基金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部分的25%,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
7、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但不保证每季度都能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4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下一季度开始分红结算;
8、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3)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至少分配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部分的25%;但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且分配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1.00元;
(4)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则T+1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权,T+7日内实现派息;
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部分的25%,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该类基金份额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分)。
7、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但不保证每季度都能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均不超过4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下一季度开始分红结算;
8、各类基金份额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