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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2023年9月4日
送出日期:2023年9月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鑫呈一年定开债券
发起式 基金代码 018959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 12 个月开放
基金经理 周毅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4-05-04
注: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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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2、久期管理策略;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4、信
用债券投资策略;5、杠杆投资策略;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 <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2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30%
M ≥ 500 万元 1000 元/笔
赎回费
N < 7 日 1.50%
N ≥ 7 日 0.00%
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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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2)开放期如果出
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
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存在着
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
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
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特定机构
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
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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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