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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3年8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169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
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
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参与
融资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
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
风险之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50%比例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
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
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由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
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93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1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卓越成长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以及基金托管人三
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藏东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港股通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
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
公告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期权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
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
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
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联系人:周芸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
构二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沙福贵,董事,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西藏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洋,董事,学士。现任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自2011年始,先后在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德邦创新资本、海银财富担任审计助理经理、稽核审计部总
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内审总监等职务。
江宪,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级合伙
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
法大学客座教授、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无锡新城发展有限公
司监事、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华海(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董事等职务。自1989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浦东新区政协委
员、上海城市更新与城市治理服务团副团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
理事、浦东新区青联常委、上海市青联法律界别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协建设工
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江西
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专家、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第一届资产证券化委员会委员、
张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青岛律师学
院授课专家等职务。
罗妍,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广东钶锐锶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航芯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若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等职务。自2010年加入复旦大学,从事金融、财务相关研究,主要研究方
向为行为金融学、资产定价、共同基金等。
2、监事
陆文澄,执行监事,学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历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运营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沙福贵,总经理,简历同上。
郜杰,督察长,硕士。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等职
务。
吴逸,总经理助理,硕士。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及量化投
资部总监助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量化投资负责人、西藏东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等职务。
倪永彪,总经理助理,学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控经理、西
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辰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岗。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研究员等职务。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西藏东财远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04-11 -
2 西藏东财景气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04-13 -
3 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12-28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助理
吴逸女士、总经理助理倪永彪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助
理倪永彪先生、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
门、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
及责任。
(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
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
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
的问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
实,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
化的形成。
(3)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
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
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
行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
风险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
门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
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
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
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
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
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
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1981800
联系人:王奕倩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
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过30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
2023年12月末,注册资本96.12亿元;员工总数超过1.2万人;在全国117个城市
和地区共设有57家分公司、181家营业部。目前,公司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50%持
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
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
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
易;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
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
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
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科创
板跟投业务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证券代码“002736”。根据中证协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
近年来,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指标排名行
业前列;公司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城市设立的营业部均保持强劲的竞
争实力,多家营业部长期领先当地同业。截至2023年12月末,公司总资产达
4629.6亿元,净资产达1104.6亿元;累计完成IPO项目315家,排名行业第二;
其中累计完成创业板IPO项目85家,排名行业第一。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3.1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4.27亿元。
公司经纪业务客户数量、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
等指标排名行业前列;完成股票主承销项目23.83家,募集资金260.45亿元,分
别排名行业第十、第八;完成IPO项目11.5家,排名行业第十,其中主板IPO项
目4家,排名行业第三;完成债券承销608只,承销规模2294亿元,多只创可比
债券最低利率;获批多项创新业务资格,包括交易所债券做市商、科创50ETF期
权主做市商、北交所融资融券等多项首批业务资格。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
担当”的文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
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全球视野、本土优势、创新驱动、科技引
领的世界一流综合型投资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
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具备为
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借助综合金融优
势、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本着“专业高
效”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
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并一直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业务规范发展,公司自
主研发流程化估值系统,实现估值流程化、自动化处理,提高估值效率;自主
研发异常监控、估值核对等模块,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与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均有深度合作。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2、资产托管业务监督体系
国信证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部门及其相关岗位履行对
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督职责。
(1)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全面、适时、审慎的原则,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
因素进行监控及检查,对重要风险点建立监控标准和实施控制程序,对风险状
况进行评估。
公司建设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定期
识别,及时汇总、分析及报告风险事件及其损失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风险
培训。
公司重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及时掌握和妥善应对外部影响
及舆情反映。
(2)合规管理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独立控制,履行审
查与咨询、合规检查、报告与风险处置、法律法规追踪、宣导与培训、监管沟
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督促及指导反洗钱工作等职责。
(3)稽核审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通过事后稽核等方式,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
议、督导等职责,发现、评价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
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实施效率,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整
改工作。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
的监督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
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
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
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陆文澄
电话:021-2352 691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
/25层
负责人:王善良
联系人:邓炜
经办律师:邓炜、王家璐
联系电话:+86 21-58785888
传真:+86 21-5878686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胡本竞
联系人:吴凌志、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
3日证监许可【2023】169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23
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6日。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有效净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10,000,709.21元,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人民币494.49元,募集户数为10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
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
其规定。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
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立,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
请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变更、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
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
理规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1.50%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00%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60%
500万元≤申购金额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7日≤持有时间<30日 0.75%
30日≤持有时间<180日 0.50%
180日≤持有时间 0%
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7日≤持有时间<30日 0.50%
30日≤持有时间 0%
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缴纳申购费)。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0500=4,691.53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份A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500=4,761.9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日,则
适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小于7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0%,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大于30
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大于3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
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
时。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
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基金份额质押或其他相
应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可受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
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
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证券市场
走势和估值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表现的判断,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大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空间和成长性,优选发展空间大、具有良
好发展趋势和成长潜力的个股,捕捉行业发展的重要机遇以及个股成长所带来
价值提升的投资机会。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方
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等方面的深入研究,综合考虑行业
景气度、行业持续成长性、行业竞争格局、行业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各行业的投
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大成长空间的行业进行合理配
置。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从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治理
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关注具有先进的经营模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
的公司管理层等核心价值和较好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
和盈利性指标等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和财务优势的个股。其中,估
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等,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等,盈利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和净利率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
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A股市场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资公司;精选香港
市场具备优质成长属性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控制基金投资
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
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
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是指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整体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
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
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
得收益。
(4)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
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期限匹配、风险控制的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6)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可转换债券
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
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
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
值的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
6、参与融资业务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
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
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在
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策略。
7、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系统性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组合风险的对冲。本基金将分析
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运用定
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的仓位及风险暴露,以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降低股票仓位调
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并更好地应对大额申购赎回等流动性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对冲系统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分析。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8、今后,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等,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
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
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
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
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以反
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
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选取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BBB及以上、且剩
余期限1个月及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成份券,反映全市场
债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适合作为本基金债
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中涉及的指数变更名称或停止编制,或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变化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除了需
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
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001,747.00 72.31
其中:股票 7,001,747.00 72.3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62,002.16 22.3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19,511.23 5.37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9,683,260.3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5,800.00 4.0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36,942.00 56.2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5,600.00 2.9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3,405.00 9.14
S 综合 - -
合计 7,001,747.00 72.4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517 恺英网络 37,200 409,944.00 4.24
2 002555 三七互娱 22,900 398,689.00 4.12
3 600633 浙数文化 34,900 382,504.00 3.96
4 688111 金山办公 1,300 378,300.00 3.91
5 002624 完美世界 34,300 361,179.00 3.74
6 002558 巨人网络 28,300 338,185.00 3.50
7 300413 芒果超媒 13,900 337,909.00 3.50
8 603000 人民网 12,400 327,236.00 3.38
9 603444 吉比特 1,700 324,309.00 3.35
10 002174 游族网络 31,500 315,630.00 3.2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三七互娱:2023年6月27日,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
基金管理人对三七互娱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执行了内部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此以外,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不
满半年,暂不列示业绩。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
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
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
商、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
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和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
相关合同规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
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
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等信息。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等信息。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
值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
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
“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
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
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
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
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
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
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
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
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
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
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
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
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
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
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
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
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
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单个投资品种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理,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存在当日无法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存
在不能及时取得赎回款项的风险,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
影响。
(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摆动定价。在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工具,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被调减。当日参与
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
险。
(6)暂停基金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方面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
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
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
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
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
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
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
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5、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
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
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
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
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
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五)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
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
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
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
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
终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
权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
级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
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的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
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
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
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
持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
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七)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
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八)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九)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
(十)参与融资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会涉及合规
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因素,主要风险
类型如下:
1、合规性风险
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
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
规定阀值等方面。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不完善的内部流程、岗位设置、系统运营或外部事件所造成融
资业务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信息系统风险和人员风险等。
3、融资业务的特定风险
融资业务属于杠杆型的产品业务,除了上述1、2中提到的合规性和操作风
险外,其他的特定风险如下: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
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
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
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
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
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交易中,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
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
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
条件下(比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
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
加担保物时等)可以对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
格、时机将不受基金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给基金带来
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
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
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
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
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5)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
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
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6)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
照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
间,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
能无法履约,则基金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
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
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
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十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十四)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
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也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3)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0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不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
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5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42.9377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奕倩
联系电话:0755-6189777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
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
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
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回函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
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
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
的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托管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托管部负责
人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
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
纪商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并将随着
业务发展、市场变化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的变化,有权适时对服务项目进
行调整,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工作时间电话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与服务、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在工作日提供
人工电话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尽快给予回复。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10-107,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
诉建议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订制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订制对账单服务,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纸质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电子邮箱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向已订制账单服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询基
金净值、产品信息、账户信息、基金管理人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四、客户建议、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坐席、电子邮件(客户服务邮箱:vip@dongcaijijin.com)等多种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12-29
2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2-29
3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新旗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的公告 2024-01-31
4 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4-03-27
5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024-04-19
6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4-20
7 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
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办公场所,在办公
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藏东财卓越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