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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旗下的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52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根据《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公司旗下的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已于2023年7月19日成立,并于2023年8月8日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将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改法律文件。
相关情况如下:
一、转型变更为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后,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E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E类基金份额”。同时在A类基金份额内,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变更情况如下,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转型前)
基金简称(转型后)
017091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指数(QDII)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ETF联接(QDII)
017091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指数(QDII)A人民币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ETF联接(QDII) A人民币
017092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指数(QDII)A美元现汇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ETF联接(QDII) A美元现汇
017093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指数(QDII)C人民币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ETF联接(QDII) C人民币
019118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指数(QDII)E人民币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ETF联接(QDII) E人民币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二、关于修改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除上述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与补充。上述修改事项已向监管机构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和《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自2023年9月8日起生效,原《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和《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 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免长话费)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附件 1:《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英文名字:Nasdaq-100 Technology Sector Market-Cap Weighted Index),本基金存在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指数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九、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八、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九、由于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删除)
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2、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为目标ETF
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第二部分 释义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 释义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存续期: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至《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二部分 释义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增)
十、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即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
未来如果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ETF,则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并可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一、目标ETF
本基金目标ETF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十二、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或赎回目标ETF,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以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购与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相对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购、赎回的方式,大额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规模上限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以人民币和美元现汇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现汇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人民币利息和美元利息将按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和美元份额发售面值分别折算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来。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于202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52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于2022年12月7日完成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生效。
根据《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机构备案后,决定将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订《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自2023年9月8日起,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对价、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新增)
12、本基金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3、本基金的目标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8、本基金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本基金的目标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新增)
(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 的申购赎回;
(8)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由于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ETF,则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并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公募基金、其他衍生品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在进行替代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股长期停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4、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以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买卖目标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管理人会及时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五)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六)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除上述第(1)、(2)、(3)、(5)及第(4)项的第5)、7)、8)、9)、10)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组合限制”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条和第(3)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3)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1)、(2)、(3)、(5)及第(4)项的第5)、7)、8)、9)、10)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英文名字:Nasdaq-100 Technology Sector Market-Cap Weighted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由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股中根据行业分类基准(Industry Classification Benchmark)归属为科技行业的成份股组成,并采用市值加权方式编制。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代表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科技行业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因此采用以标的指数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衍生品、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衍生品、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
7、基金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新增)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
8、基金的估值(不含目标ETF)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新增)
7、基金投资目标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若为负数,则取0)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新增)
28、变更目标ETF。
……
(新增)
(十二)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目标ETF)的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ETF(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
5、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
5、《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6、《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正文修订更新
附件 2:《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以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除上述第(1)、(2)、(3)、(5)条及第(4)项的第5)、7)、8)、9)、10)条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组合限制”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条和第(3)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3)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1)、(2)、(3)、(5)及第(4)项的第5)、7)、8)、9)、10)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新增)
7、基金投资目标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若为负数,则取0)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