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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3.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4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6.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10. 基金收益分配 ..................................................................................................................... 33
11. 基金信息披露 ..................................................................................................................... 35
12. 公司行为 ............................................................................................................................. 37
13. 基金费用 ............................................................................................................................. 38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1
15.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1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17. 禁止行为 ............................................................................................................................. 46
1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19. 违约责任 ............................................................................................................................. 50
20. 争议解决方式 ..................................................................................................................... 52
21. 托管协议的效力 ................................................................................................................. 53
22. 其他事项 ............................................................................................................................. 54
23. 托管协议的签订 ................................................................................................................. 56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摩根纳斯
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称“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时间: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称“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3.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但根据投资地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对境外资产的登记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9、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
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对境外资产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本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或
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
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
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应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④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①项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③项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②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④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⑤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⑥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⑦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⑧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⑨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⑩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⑥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⑩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
在交易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⑤、⑦、?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双方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及时发送更新后的名单。名单变更后双方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对方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隐瞒其关联方及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导致基金违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隐瞒方承担责任。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
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基
金托管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由双方按照其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
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6.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不
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
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
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
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
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
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
管,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基金管理人
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其境外运作平台办理上
述相关业务。
(一)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
通过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电子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电子邮件传输Trade Blotter或传真方式办理相关
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
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
金管理人确认。划款指令授权书无论产品成立时或后续更新,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
送扫描件或以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
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
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
划款指令授权书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未按时送达托管人
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
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
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
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收款账号、
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
授权人签字。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
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
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
解决。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
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
点(指令截止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
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点(指令截止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止时间
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境内外之间的资金划拨指令,即涉及到境内的托管账户与境外的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
划拨及结售汇指令,外币金额小于等于2,000万美元,需要于T日上午11:00之前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外币金额大于2,000万美元,基金管理人需要于T-1日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
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
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
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未及时通知的除外。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的,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发送扫描件或以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
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
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
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
人员,应提前通过邮件、传真或录音电话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
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
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
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
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
算交收。本基金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
宜,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
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
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资产
托管人,并根据投资地市场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
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
便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托管人按每个工作日(估值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交易记录
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投资交易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个投资交
易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发生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
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
束后核对一次,银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
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日北京时间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
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
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应承担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
一致。
6、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7、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9、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资金账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资金账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
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
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因资金账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
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10、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
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
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协议相关规
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
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11、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
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T+2日12:00前(含
T+2日,T日为申请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申购、赎回、转换等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5:00 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
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
金转换。
(七)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日上午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八)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
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时间之前将上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
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方法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约定。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报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
金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10.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投资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美元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
份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外币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按收益
分配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外币金额。折算
的每10份美元份额的分红金额精确到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4位舍去;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11.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境内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投资关联方基金的信息
披露、有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 公司行为
(一)公司行为的内容
公司行为是指证券的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
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二)公司行为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从境外托管行获得基金所持有证券的境外公司的公司行为相关信息,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如遇自愿性公司行动,基金管理人决定参与公司行为的情况下,需在截止
时间前至少2个工作日(但如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时距截止日已少于3个工作日的情况除
外),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正确无误、清楚完整、符合格式且经过正确授权的公司行为响应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将相应结果反馈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前发
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会代表基金管理人做出默认的决定;
但对于某些特定的自发性公司行为而言,境外托管人会根据本地市场实践以默认选择为准,
并会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作出合理的决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迟到的公司行动响应指令,境外托管人将按“尽最大努力”的原
则进行处理,但不保证迟到指令可以成功处理。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境外托管人要求的截止
日期前1个工作日作出响应的,本基金的应得权益可能会因此遭到损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对因此产生的权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3.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的托管费包含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两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自然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
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与投资其他基金份额相关的申购赎回费等
销售费用和交易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证券、期货账户的开
户及维护费用、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
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税务顾问费、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至
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
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5.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境外托管人持有的
与境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在签署该等重大合同文本
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
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收到提名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
合并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
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
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
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收到提名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
合并计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美
元基金份额按收到提名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
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
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临时基金管理
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或协助新任/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六)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7. 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19.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
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
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保
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其境外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免责条款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一方当事人对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的间接的、偶然
的、衍生的、特殊的以及惩戒性方面的损失都不承担责任,除非违约一方应该合理预知其违
约行为将导致该等损失。
2、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对市场的证券系统的作为、不作为或破产,以及由此产
生的损失不负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
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
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协议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在按照本协议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且没有违反本协议
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影响,不负责任。
7、在谨慎选择境外托管人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0.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21.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2. 其他事项
(一)反腐败及商业贿赂条款
1、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
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
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等不当利益。
2、托管人及托管人的董事、员工、高管、顾问、代理或任何其他代表其行事的个人(合
称“托管人人员”)知晓并严格遵守一切关于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及财务会
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知晓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3、托管人进一步声明、保证,在履行本协议时,托管人及托管人人员不会直接或间接的
承诺,给予或支付任何对价(包括金钱、礼物、旅行、娱乐或就业),以便:
(a)不正当地影响任何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国际公共组织,监管机构
或任何官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包括任何政党,候选人,官员或政党代表) 所作出的任
何行为,决定或疏忽,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b)诱使任何人违反对委托人的职责(不论是公共或私人实体);或
(c)促进或加快政府行动或批准。托管人、托管人员工及相关人员不得向管理人、第三
方或管理人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给予
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股权、
佣金返还、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其他相关人员”是指除已列举人员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已列举人员的亲友。
4、托管人应就其与本协议项下将要履行的服务制备准确的账目、记录和会计账簿。
5、托管人与管理人资金往来仅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绝不开展套现、不提供回扣及任何形
式的违反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行为,不为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任何便利。
6、托管人知晓管理人接受举报的部门为财务部(021-20628080)和监察稽核部(021-
20628090),若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业务合作过程中收到任何相关人员的明示或暗示索取任
何利益的行为,托管人将向管理人举报。
(二)本协议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并主动配合
托管账户开立结算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客户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任何一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
施,或单方面终止本合作。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23.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