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6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指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书: 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成立日:1999 年4 月12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各持有25%股份。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李宏伟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04 年6 月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景业,及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胡学光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在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1992 年-2003 年4 月,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导师;2003 年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华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1989 年-1991 年,任英国里丁大学经济系金融财务讲师;1991 年-1997 年,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终身教授;1997 年-2000 年,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2000 年-2004 年1 月,任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顾问;2004 年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政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人民日报社理论部,1992 年后调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 (部)工作。1991 年-1999 年,历任广联 (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00 年-2002 年,任海南民生燃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2001 年,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01 年-至今,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徐浩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88 年7 月-1991 年4 月,任职于上海体制改革研究所;1991 年4 月-2000 年6 月,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兼党委秘书;2000年6 月-2003 年2 月,历任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董办及党办副主任,办公厅、党办、执董办主任;2002 年9 月起始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 年2 月-至今,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已报中国证监会待核准)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副处长、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
方流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曾兼任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1987 年-1992 年,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1993年-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建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82 年-1996 年,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1996 年-至今,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总支书记;目前兼任上海市工商联 (商会)副会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专家、上海市国有资产规划投资委员会常任委员、上海市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经济金融分会召集人、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执行理事、上海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已报中国证监会待核准)
胡春元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 ( 会计)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1991 年-1994年,在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任审计员;1994 年-1995 年,任厦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1996 年-1997 年,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兼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1997 年11 月起,在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与管理咨询工作,历任经理、合伙人 (1999)、高级合伙人、注册会计师。 (已报中国证监会待核准)
宁加岭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1983 年2 月-1987 年6 月,任财政部人教司副处长、处长;1987 年6 月-1994 年6 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1994 年6 月-1999 年6 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 年6 月-至今,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干部局。 (已报中国证监会待核准)监事会:
李秀萍女士,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1975 年12 月-1995 年8 月,任职于北京军区;1995 年8 月-2000 年,任职于内贸部化轻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秦皇岛办事处主任;2000 年-2002 年,任职于内贸部、卫生部合办的中国医药物资总公司,先后担任二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02 年-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陈汉炎先生,监事,研究生,经济师,审计师。1992 年7 月起曾先后任职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曾任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刘明先生,职工监事,硕士。1991 年-1992 年,任厦门德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1992 年-1995 年,任厦门证券公司鷺江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1999 年,任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01 年-2004 年,任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顾问;2004 年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部副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周洪先生,副总经理,博士。1988 年8 月-1994 年8 月,任山东财政学院经贸系副主任、副教授;1994 年9 月-1995 年8 月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1995 年9 月-1998 年8 月在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职务;1998 年9 月起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3 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10 月-2001年12 月,兼任基金景博基金经理。
王颢先生,副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1993 年2 月-1994 年2 月,任安信财务顾问公司项目经理;1994 年2 月-1995 年10 月,任中国爱地集团贸易二部副经理;1995 年10 月-1997 年3 月,任深圳市瑞应实业公司经理;1997 年3月-2000 年12 月,任深圳鑫光华事业发展公司总经理;2000 年12 月-2002 年9月,任国通证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 年9 月-2004年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4 年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已报中国证监会待核准)
李宏伟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法学硕士。1991 年7 月-1992 年5月,任南京旭普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2 年6 月-1997 年2 月,任深圳金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发展委主任;1997 年3月-1998 年4 月,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1998 年5 月-2003年12 月,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市场部高级经理;2004 年1 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助理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 年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3 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经理。
田宇飚先生,助理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1 年8 月-1994 年3 月,任职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从事信贷、资金、证券投资及中国置业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评估等工作;1994 年3 月-5 月参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公司证券部组建工作;1994 年5 月起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驻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华夏期货经纪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负责海南银通受益券管理人更换、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1999 年3 月-1999 年12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2000 年1 月-至今,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基金经理
何光明先生,39 岁,高级经济师,上海交通大学工业管理工程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和证券管理总部研究发展部,先后负责湘国信基金 (景阳基金前身)的组合管理和投资策略研究。1999 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景阳基金经理助理、销售经理、策略分析师和大成蓝筹稳健开放式基金经理助理,曾具体负责公司委托资产管理筹备工作。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六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和执行主任各一名,委员四名。
名单如下:
于华,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周洪,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任;霍军,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明,基金经理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卢纪平,交易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晓东先生,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恢复时间: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名。
3、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4 年3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及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348.51 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对象有:
1、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和各处业务处理办法;
2、基金托管部各处职责设置和处内岗位职责设置;
3、基金托管部业务流程和处内操作规程;
4、员工职业道德的遵守;
5、其它控制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监督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监督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基金托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基金托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检查小组,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通知被检查单位。
2、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检查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操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3、报告阶段。撰写评价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结论和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复查。
4、追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2)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
(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125666
联系人:张玲
网址:www.lhzq.com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16655
联系人:郭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004 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联系人:张琦、陈建东
网址:www.ebscn.com
(6)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 号金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客户服务电话:020-96210
联系人:陈新
网址:www.stock2000.com.cn
(7)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顾文松
网站:www.gtja.com
(8)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网站:www.csc108.com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钟俊杰
网址:www.newone.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3
联系人:金芸
网站:www.htsec.com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 号20 层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网址:www.dfzq.com.cn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胡洁静
网址:www.sw2000.com.cn
(1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 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18、027-65799883。
联系人:甘露
网址:www.cz318.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 号华通大厦B 座10-16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客户服务电话:010-68431166-8010
联系人:文晓波
网址:www.bjzq.com.cn
(16)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1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联系人:王红彦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网站:www.xyzq.com.cn
(19)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82463388
联系人:章磊
网站:www.chinaeagle.com
(2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516089
联系人:汤庆文
网站:www.cgws.com
(2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人:周建辉
热线电话:961130 0769-2413222
联系人:张劲春
网站:www.dgzq.com.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62888
联系人:苗永华
网站:www.pasc.com
(2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5022026
联系人:陈向东
网站:www.wt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19 楼1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电话:021-53599588
传真:021-63513900
联系人:徐生沪、焦珺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钱进何影帆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
1、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2、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安排
1、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基金发售之日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2004 年11 月10 日到2004 年12 月9 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如果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发行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3、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4、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预期目标募集规模。
5、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认购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6、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7、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认购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举例1,某基金投资人斥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费率为1%,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认购费用=100,000×1%=1,000 (元)净认购金额=100,000-10,00=99,000 (元)认购份额= (99,000+200)/1.00=99,200份基金份额
8、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并按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详情请参见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2)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网点的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额为1000 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 元。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帐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9、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0、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将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1、本基金最低募集总份额:2亿份。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 人。
(二)基金合同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的当天依法生效。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宣布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列明。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两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5、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基金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追加金额为500 元。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 份,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 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 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申请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 (T 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延缓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延缓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 (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一)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二)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办理时间及场所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基金转换。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转换日前两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按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请”原则,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两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的限制
详见基金转换业务公告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声明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为投资者寻求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将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的增长动力转化为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40%-95%,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5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大成基金自行开发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的资本增值。
本基金股票投资流程如下图所示:
(1)资产配置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市场价值指标、投资者气氛指标、盈利预测指标、证券市场流动性指标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对股票、债券的风险和收益率进行预测。利用情景分析对上述预测进行分析,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的方法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析判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根据竞争优势分析,确定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范围。根据多因素模型分析确定每个行业的内在价值,以及行业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结合均值方差分析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行业配置的主要步骤为:
①通过以下分析,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
对全球、地区、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判断行业或产品的增长前景 (全球观念下,行业景气趋势分析)
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宏观分析)
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 (评价商业模式)
该行业财务状况分析 (财务稳健性分析)
②根据多因素模型分析,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利用多因素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价值变量、增长变量、盈利变量、动量变量等多种因素指标的定量分析,确定每个行业的内在价值,以及行业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利用结合均值方差分析有效边界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分析模式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利用长期模型估计每个行业和影响其基本因素的长期依赖关系,同时估计行业价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这里我们利用DDM 模型作为估计行业内在价值的框架模型。
第二步结合经验和实证分析结论,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影响因素。利用短期动态模型分析每个行业价值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各行业收益率的预测水平。
第三步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优势行业,结合均值-方差分析确定行业投资组合比例范围。
(3)个股选择
①首先对股票市值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为模型的基础股票库。
②对股票投资价值和股票预期收益增长性进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通过选取与股价变动有较强相关性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 (P/S)、流通市值等基本因素和技术因素为指标,对基础股票库中各行业股票的投资价值和预期收益增长性进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在剔除掉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非经常性收益等方式实现净利润大幅增长的个股后,组成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将新股申购作为一个特殊资产类看待,单独管理)。
③通过商业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评估、盈利预测和市场表现对备选股票库上市公司进行综合比较,按照比较后的优先顺序,在备选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良好、具有一定上涨空间的股票。
(4)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按以下步骤建立投资组合:
①对当前的投资策略进行分析评估;
②基于“自上而下”进行的资产配置与行业配置,基于“自下而上”选择的股票,结合基金经理自身的研究分析,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风险收益中等偏高的基金产品,充分重视对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时,将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利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债券价格进行分析,确定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经理统一负责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并结合资金量及流动性要求提出债券投资执行方案。
(5)业绩风险控制
金融工程部运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模型,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构成进行度量预测分析。基金经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五)业绩比较基准 (benchmark)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
新华富时中国A600 指数×75%+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于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管理、主动的行业配置,使得本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中等偏高的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成长型基金,高于价值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纯债券基金和国债。
(七)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研究成果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和行业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产业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宏观研究报告、行业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研究部的宏观、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确定类属资产和行业配置比例,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其他基金;
4、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5、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9、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3、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1、2 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1、2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股票、债券利息、银行存款本息等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不含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估值。不含息成本是指取得债券成本 (不含应计利息),市价是指银行间同业市场公布的加权平均净价,如果该日没有交易的品种,以最近一日的市场平均价为基准;如该债券长期没有交易或交易异常,按第6 条处理;当成本与市价不一致时,取最低价;
6、按财政部财会【2001】53 号文精神,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 (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两日内公告。
因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 次,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完成。
7、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两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少于100 元时,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7)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1 款第3 至第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及其它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依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
100≤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0.5%
单比认购最高费用5 万元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在基金募集时从认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依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M<500万元 1.2%
M≥500万元 0.6%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在申购基金时从申购金额中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赎 回费率
M<2年 0.5%
2≤M<3年 0.25%
M≥3年 0%
赎回费用的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4、基金转换费用:
(1)每个基金持有人自首次购买的基金份额获得确认之日起每1 年 (按365天计算)内可在基金管理人已发行开放式基金间免费转换两次,超过以后,每次转换需交纳一定的基金转换费用;
(2)基金转换费以转出基金份额总金额为基础计算,转换费率为0.25%,转换费用在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收取,全部作为基金注册登记费。
转换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出金额=基金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在本基金发售前三天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 个月结束后45 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债、企业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同时,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行业配置。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可能导致对数量模型参数的预测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带来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范围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2)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以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 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⑤与其它基金合并;
⑥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⑧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⑨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⑩变更基金类型;
⑾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⑿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⒀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②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律师见证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3)基金合同出现以下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⑤与其它基金合并;
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终止基金。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信托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运作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帐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 (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 日开始为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2、定期对帐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帐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帐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基金持有人寄送帐户状况对帐单。
3、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帐户提供一个基金帐户密码,基金持有人可以凭基金帐号和该密码在任何时候登录基金管理人的Call Center 和网站查询基金帐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二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 (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统一向基金注册登记人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先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冻结与解冻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