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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富国潮优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草案)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9月14日起,增加华富国潮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
具体分类规则及费率如下所示:
1、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与基金简称:
华富国潮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10711 019196
基金简称 华富国潮优选混合发起式 A 华富国潮优选混合发起式 C
2、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2023年9月14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9月14日起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届时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事宜: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8001;
(2)本公司网址:www.hffund.com。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附件、《华富国潮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二部分 释
义
增加: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等
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增加: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6、本基金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或(2)条款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
(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
述(1)或(2)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
金额以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
不同。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
1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及第 11 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
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上述修改相应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