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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购买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名称: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 元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认购费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最低投资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销售渠道: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申购和赎回开始时间:本基金成立后7 日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费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转换费率:转换将收取费率补齐费用和转换手续费,具体费率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予以明确。
赎回费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申购和赎回的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申购最低金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赎回最低份额:1,0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 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资产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收益分配:本基金每日计算收益每月分配,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
律师事务所: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4 年1 月18 日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短期金融市场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剩余年限小于397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一贯的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收益稳定:收益与风险的配比原则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研究为本:短期金融市场基金投资要取得良好的收益,必须坚持对宏观经济、资金面进
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有利于捕捉合理的投资时机,通过投资收益率高的相关短期金融工具,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积极投资:我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完全有效市场,积极投资的思想同样适合于短期金融市场基金这样的低风险品种。通过积极投资,动态资产配置,选择合理的投资时机,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大类资产主要为短期金融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年限小于397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投资期限较短,因此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基础上考虑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预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水平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关键时期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格低估的央行票据和短期债券投资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资源和金融工程技术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到优化配置效果。
(五) 基准收益率(Benchmark)
本基金基准收益率=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六)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
(七)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控制在180 天左右。
(八)风险管理工具
主要工具是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包括资产配置及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度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度量、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度量、波动度的风险度量、业绩评价等部分。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1.1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1997年11 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及《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持续销售费用: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1.3 基金的设立
(一) 基金设立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因此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
1.4 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波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948
(二) 基金管理人
同上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成功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即是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1.5 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波
电话:(0755)83160300
传真:(0755)82913232
联系人:曹毅
2、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11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二) 注册登记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波
电话:(0755)82912000
传真:(0755)82912948
联系人:苏民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振华路402栋中联大厦511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3205718 13602620622
传真:(0755)3203576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邮编:2001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 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 王笑
1.6 基金的认购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三)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单位的面值均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至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认购的数额约定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八)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 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单位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 = 利息 / 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认购份额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认购在基金成立前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 = 100,000.00/1.00 = 100,000.00 份
利息认购份额 = 50.00/1.00 = 50.00 份
认购份额 = 100,000.00+50.00 = 100,050.00 份
1.7 基金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8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1、 公司直销网点;
2、 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成立后7 日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赎回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 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 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元
申购份额 100,000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 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元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9 基金的转换
(一) 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转换的原则
1、采用“未知价”和“确定价”相结合的原则。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
分转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额不低于1000 份基金单位。
(四) 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费率补齐费用和转换手续费。
基金转换的实际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单位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Y = [X×a×(1-b-c)]/d
Y = 转入份额
X = 转出份额
a =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b = 转换补齐费率
c = 转换手续费率
d =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六)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转入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规定。
(八) 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1.10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使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1.11 基金管理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分别为:华泰证券有限公司45%、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下设十个部门,分别是:市场拓展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基金投资部、研究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固定收益部、稽核部和综合管理部。市场拓展部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专户理财一部负责社保基金投资运作、产品设计及国际业务方面的工作。专户理财二部负责吸纳和管理专户资金。基金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运作保障部负责基金的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网络运行及维护。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软硬件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与安全管理,建立公司定量化的投资管理平台体系,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定量化提供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负责对债券进行研究,并管理以债券为主要资产的基金。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文件处理、议定事项的核定和督办、人事劳资管理、公司技术设施及后勤保障、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等。
公司现有员工121人,其中73 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一) 经营业绩
截止到2003年12月31 日,公司共管理基金开元、基金天元、基金金元和基金隆元四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南方稳健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三只开放式基金。
1、 基金开元
(1) 全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 基金经理:吕一凡
(5) 成立日:1998 年3 月27 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20 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1.1122 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 年12 月31 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8 年为4.08%,1999 年为42.41%,2000年为61.25%,2001 年为-22.84%,2002 年为-7.06%,2003 年为19.59%。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1998年为0.03元人民币,1999年为0.275元人民币,2000 年为0.53 元人民币,2001 年为0.014 元人民币,2002、2003 年无分配。
2、 基金天元
(1) 全称: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指标股,即具有行业代表性、流通性较好、资本增值潜力较大、分红稳定等特征的深沪成份指数样本股及其他具有以上指标特征的成长型上市公司,以稳定的投资原则,力求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4) 基金经理:李旭利
(5) 成立日:1999 年8 月18 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30 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1.1535 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 年12 月31 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1999 年为-1.40%,2000 年为60.57%,2001年为-19.40%,2002 年为-8.84%,2003 年为26.41%。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为0.30元人民币,2001年为0.025元人民币, 2002、2003 年无分配。
3、 基金金元
(1) 全称:金元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以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成长型基金,投资目标是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在分散和减少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4) 基金经理:孙志洪
(5) 成立日:2000 年3 月28 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5 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0.9493 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 年12 月31 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0年为10.34%,2001年为-17.46%,2002年为-13.11%,2003 年为25.87%。(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0年为0.031元人民币,2001、2002、2003年无分配。
4、 基金隆元
(1) 全称:隆元证券投资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 投资目标:重点投资于价值被市场低估、通过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具有较
大增值潜力和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快速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4) 基金经理:汪澂
(5) 成立日:2000 年7 月24 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5 亿份基金单位
(7) 基金单位净值:0.9107 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 年12 月31 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0 年为1.43%,2001 年为-15.77%,2002年-13.03%,2003 年为23.37%。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1、2002、2003 年没有分配。
5、 南方稳健成长基金
(1) 全称:南方稳健成长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利得。
(4) 基金经理:李华
(5) 成立日:2001 年9 月28 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2,584,756,554份基金单位(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7) 基金单位净值:1.1015 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 年12 月31 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1 年为0.37%,2002 年为-6.71%,2003年为25.15%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2年分红0.040元人民币,2003年为0.025元。
6、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1) 全称: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股票投资为辅,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4) 基金经理:陈键
(5) 成立日:2002 年9 月19 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2,185,284,097份基金单位(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7) 基金单位净值:1.0434 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 年12 月31 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2 年为0.51%,2003 年为7.11%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2 年分红0.032 元人民币。
7、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1) 全称: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2) 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3) 投资目标:本基金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时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4) 基金经理:苏彦祝
(5) 成立日:2003 年6 月27 日
(6) 基金单位总份额:4,208,687,431份基金单位(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7) 基金单位净值:1.0386 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 年12 月31 日)
(8)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2003 年为2.71%
(9) 每份基金单位分配收益:2003 年没有分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虹先生,副董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新华社香港分社干部、广东省港澳办干部、深圳机场办公室主任、联合证券公司总裁办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现任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副科长、厦门市财政局处长、厦门市国资局副局长、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兰荣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银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马昭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任电子工业部第898 厂会计科科长,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崔绍先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深圳市运输局科长、深圳高速公路公司副总经理、深圳机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经济师。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经理、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总部总经理兼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尚全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历任东北人民政府机械局干部、一机部农机局干部、国务院农机办副组长、国家机械委处长、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孙树义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第四机械工业部副处长、电子工业部生产司处长、国家经委体改局处长、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
陈小悦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会计研究所所长。
戴昌久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财政部条法司科员、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舒本娥女士,监事,学士学位,会计师。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潘明华先生,监事,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铁道部大桥工程局桥梁机械厂会计、分公司财务经理、深圳机场(集团)公司财务部科长,现任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林漳龙先生,监事,中共党员,会计师。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庄园芳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蒋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3、 基金经理
陈键, 27岁,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学历。4年证券从业经历,2000 年进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先后从事证券研究分析、基金投资等工作,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天元基金经理助理、南方基金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投资风格稳健,担任天元基金经理助理期间,负责管理天元基金债券投资,并协助管理股票组合,2002年天元基金在同类基金中净值增长率名列第二。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它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4)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销售基金单位;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债权及其它权利;
(10)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
1.12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员,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二) 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树立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了清晰的报告系统。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是公司各项控制的基础,主要的经营运作活动和业务流程的风险发生在这两个方面,因此,公司对经营运作活动和业务流程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对风险进行评估,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账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能够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和措施以及各项业务的具体指引。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和稽核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涉及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环节。
地位平等原则:公司的发展应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的基础上,因此,内部风险控制应放在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的地位上。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控制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性,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建立风险评估程序、风险报告程序。公司风险评估部门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检查
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严格的监督和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内部控制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能够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持续运作并且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的情况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畅通的信息报告系统以确保报告的及时性、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详细准确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形成内部管理建议书,上报公司高级管理层。同时,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部、研究部、基金运作、财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向管理层出具报告,并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三)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13 基金托管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2、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户和
4 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 强。2002 年,被《银行家》、《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十位。
3、财务状况:截至2002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4.06 万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6 万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近4.8 万亿元人民币。历年来,中国工商银行每个会计年度均保持赢利。
4、资产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 余人。
5、托管业绩:截止到2003 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基金资产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经托管开元、金泰、安信、同益、普丰、天元、裕元、裕泽、金元、汉鼎、隆元、科翔、普华、普润、融鑫、安瑞、南方稳健成长基金、鹏华行业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基金、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 指数基金、融通蓝筹成长基金、富国天利债券基金、广发聚富基金和华安现金富利基金共28 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 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 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它法定收入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1.14 基金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 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4) 申购、赎回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
(5)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三)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本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四)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15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15 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持有人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1、 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2、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客户需要,为客户提供交易对账单,提供的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网站客户服务系统自助查询等。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www.southernfund.com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在网上办理基金申购、认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E-MAIL、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我们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六)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网上客服”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在正常交易时间的电话委托下单服务目前只对直销客户开放。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六天,每日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八)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诺在24 小时之内对您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1.16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短期金融市场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剩余年限小于397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一贯的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收益稳定:收益与风险的配比原则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研究为本:短期金融市场基金投资要取得良好的收益,必须坚持对宏观经济、资金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有利于捕捉合理的投资时机,通过投资收益率高的相关短期金融工具,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积极投资:我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完全有效市场,积极投资的思想同样适合于短期金融市场基金这样的低风险品种。通过积极投资,动态资产配置,选择合理的投资时机,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大类资产主要为短期金融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年限小于397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投资期限较短,因此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基础上考虑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预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水平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关键时期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格低估的央行票据和短债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资源和金融工程技术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到优化配置效果。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信息技术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根据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运用现金管理优化系统,提供交易策略报告。
(3) 研究部对债券市场的利空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 投资部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6)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契约》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信息技术部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2、 投资限制
(1) 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六)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七)平均剩余到期期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控制在180 天左右。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17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1.18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7、 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投资中,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我们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绝对风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投资者可能会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19 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1.20 基金资产计价
(一) 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的计价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计价日
基金资产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计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对象
基金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计价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PDF created with FinePrint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五)计价程序
基金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停计价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七)计价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五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计价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计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计价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计价方法的第四条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持续销售费;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持续销售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持续销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持续销售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持续销售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成立前的信息披露费用是否列入基金费用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持续销售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2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23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01 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1.24 基金的支付功能
(一)支付实现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二)支付选择
在支付功能开通后,投资者可选择是否要求此项服务。
(三)支付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按照基金持有人的信用和基金资产规模或其他条件对基金持有人设立支付限制。
(四)支付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关账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的投资者可享受所连接银行账户的费率政策,并遵守该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则。
(五)违规事项基金持有人违反支付规则时,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取消持有人的支付指令;出现恶意侵害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依法要求该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声明事项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1.2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 日至12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1.26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五)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证券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指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 基金经理更换;
7、 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8、 重大关联事项;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指资产托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 基金成立、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转换;
14、 暂停申购或赎回;
15、 暂停期间公告;
16、 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
17、 基金终止;
18、 基金费用的调整;
19、 其它重要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7 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本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28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29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0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现金增利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
(三)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