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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基金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费用-----------------------------------------------------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7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8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8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0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30
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与《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
管人和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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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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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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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
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2)、(13)、(1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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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
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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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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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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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为准。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为确保资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存款证实书不得
被质押,不得用于背书和转让。存款行不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
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汇
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账
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
他账户。”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
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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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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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等。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
均应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合理方式事先达成一致,以确认其合法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
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收到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
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
通知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
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
扫描件或传真件一致。若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
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
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或用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指令发送人员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
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
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
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虚假、误导性陈述;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
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2个工作小时
的执行指令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指令要素不全
或含义模糊、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或责任,基金托管人概不承担。对基金管
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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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
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
应当以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于变更通知
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
授权通知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时
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授权通知
的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若授权通知修改的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
托管人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生效后该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相关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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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
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
议约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等非可归
责于托管人原因的情况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
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
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
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
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
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场内交易由证券/期货经纪机构作为
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
构负责结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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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
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
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
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
对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
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15:00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
配合,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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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
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
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四)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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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
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
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6:00之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付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10: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之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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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
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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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得出当日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并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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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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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签章确认,或出具签章版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
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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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
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
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
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
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
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红利
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
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
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
守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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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信息、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投资股票期权
的信息、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
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
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汇添富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
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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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汇划费、账户管理费
等银行费用以及证券账户等开户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
管理人出具指令。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
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
产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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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
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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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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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章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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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
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托管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
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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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