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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万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8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907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为摩根大通银行。
4.本基金将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5.募集规模
(1)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请参看相关公告。
(2)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6.募集对象: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认购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6)投资者认购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万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万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万家基金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纳斯达克1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的特有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万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代码:A类:019441,C类:019442)。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基金销售机构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6.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本基金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发售。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3)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08%
0
100万≤M<300万 0.05%
3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00元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5)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对应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本金认购份额=9,920.63/1.00=9,920.63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份
认购份额=9,920.63+5.00=9,925.63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可得到9,925.63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5.00份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机构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直销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业务办理时间为募集期内的每个基金份额发售日,募集期的最后一个发售日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日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二)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内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自然人适用)》;
(5)签字确认的《产品与风险等级匹配表》;
(6)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3)法人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如不能留存原件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7)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服务协议书》;
(8)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9)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法人适用)》;
(10)加盖印鉴章的《产品与风险等级匹配表》;
(11)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上述第(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赎回、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下述直销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为“万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认购款”。
(1)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3492300879001895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卢湾支行
(2)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20291902580331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柜
(3)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600865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4)华夏银行
账户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330200001834600000858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625010010004256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
(6)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06667401880003035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7)平安银行
账户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962019014532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注: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认购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申(认)购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认购款缴款凭证(网银截图或银行柜台办理回单);
(3)机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申(认)购业务申请表》;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认购款缴款凭证(网银截图或银行柜台办理回单)。
5.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超过顺延期限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基金账户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以本基金各非直销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必须事先在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处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二)通过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流程详见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和有关说明。
五、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由登记机构开立的本基金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费用
本次募集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联系人:兰剑
联系电话:021-38909626
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7103
(三)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目前通过直销机构及非直销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请见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3日
附件: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
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