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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和《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9月21日起,为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本次增设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的事项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申购资金账户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两类:
1、在本次份额增设完成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A”,基金代码为016233,该类基金份额的各项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2、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OF)Y”,基金代码为019475,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
二、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0%;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0%;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本基金无赎回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按本基金现行费率执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豁免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也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实施费率优惠。
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0.80%
100 万≤M<200 万0.50%
200 万≤M<500 万0.30%
M≥500 万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进行优惠或豁免(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具体规则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对于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通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时间详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增设基金份额后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取合并运作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1、Y份额事项说明
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因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该笔收益分配对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2、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如下:
相应章节原基金合同修订后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
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还应当
满足《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可针对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做出相关方面的特别安排。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部分释义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16、《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 年
11 月4 日颁布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
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Y 类基金
份额。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
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Y 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资金账户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Y 类基金份额。通过非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申购,称为A 类基金份额;通过个人养老
金资金账户申购的,称为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
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
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
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
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
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
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 类、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可能存在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Y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
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数量为扣除申购
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的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数量乘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
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2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技术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对处于个人养老金领取期
的投资者持有的Y 类基金份额开通“金额赎回”,具
体办理方式详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应当满足
《个人养老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 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 类和Y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基
金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数
量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数量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2、若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
基金名录,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将暂停办理申购业
务。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
分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条
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请转
换为Y 类基金份额;但Y 类基金份额不能转换为A
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Y 类基金份
额继承事项的, 应当通过份额赎回的方式办理,且
前述业务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个人养老金
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日终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
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8 位, 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
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
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在
T+3 日内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
内,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的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
理人可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净
值精度调整的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在T+3 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但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 若为负
数,则E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但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
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 若为负
数,则E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
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计提。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6%,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A 类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负数,则
EA 取0
(2)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3%,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Y 类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负数,则
EY 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
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一定比例
计提。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0.15%,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A 类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负数,则
EA 取0
(2)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075%,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Y 类基
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负数,则
EY 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
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进行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
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进行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Y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
利润或将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后的第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个人养
老金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 个工作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
的第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4、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确定的个人养老金基
金名录;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更新的《创金合信增福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