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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10月29日
送出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鹏华上证科创100ETF联接C 基金代码 019862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12月01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若有)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苏俊杰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2年07月09日
其他(若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注:无。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投资范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鹏华上证科创板1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鹏华上证科创板100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1、目标ETF投资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4、债券投资策略;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目标ETF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
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 1.50% -
7日≤N 0 -
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1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2%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45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 - 指数编制公司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
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2)标的指数编制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
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目
标ETF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目标ETF投资成本,并
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可能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
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
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7)作为ETF联接基金的相关风险
1)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
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本基金属于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
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
示内容。
3)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
风险。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
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8)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目标ETF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
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
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
常交易的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
4)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
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
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9)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
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
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
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0)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另外,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差。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
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
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
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
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2)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
的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1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
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
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
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2、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本次更新详见2024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调整鹏华上证科创板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等事项的公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