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条、前言 ................................................................................................................................................................. 1
第二条、释义 ................................................................................................................................................................. 3
第三条、基金合同当事人 ......................................................................................................................................... 7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第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1
第七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 22
第八条、基金份额的发行/认购 ............................................................................................................................ 23
第九条、基金的成立 ................................................................................................................................................. 24
第十条、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十一条、基金的转换 ............................................................................................................................................ 31
第十二条、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3
第十三条、基金托管 ................................................................................................................................................. 34
第十四条、基金的销售和客户服务 .................................................................................................................... 34
第十五条、基金的注册登记 .................................................................................................................................. 34
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七条、基金资产 ................................................................................................................................................. 41
第十八条、基金资产估值 ....................................................................................................................................... 42
第十九条、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二十条、基金收益与分配 .................................................................................................................................. 50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二十二条、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二十三条、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7
第二十四条、业务规则 ............................................................................................................................................ 59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 ............................................................................................................................................ 59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 60
第二十七条、《基金合同》的效力 ...................................................................................................................... 60
第二十八条、《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61
第一条、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
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及旗下所有基金由基金发起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系列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和将来经
批准纳入本系列基金管理的其它基金组成。本系列基金使用同一个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不同的基金具有不同的投资政策,独立核
算,分帐管理,分别进行注册登记。投资者根据持有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
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及旗下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或旗下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本系列基金或旗下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发起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第二条、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本系列基金: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和经批准纳入系列基金旗下的其它基
金组成;
基金: 指系列基金旗下相互独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各基金具
有不同的投资政策,独立核算,分帐管理,分别进行注册登
记;
基金份额: 指各基金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系列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或 指《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依照本基金合
本基金合同: 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任一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
的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与过
户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本系列基金各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期间,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按规定程序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终止之日;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市场推广、销售服务费:
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国泰金龙
基金份额类别:
债券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
一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日: 指公历年的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基金应收申购款、银行存款本息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该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后计算出的每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流动性受限资产: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条、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和其它法定或约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其它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根据基金管理的需要,指定或更换基金业务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
(8)《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
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9)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有
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应当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决定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名义开立证
券账户,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转换等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核对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相关账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权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全体持有人组成。各基金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表决遵循利益相关原则。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事项影响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召集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当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只影响某一个或部分
基金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决
权。召集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
总份额。召集由一个或部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总
份额指这一个或部分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决定终止基金;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变更基金类别;
10、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
照《基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证
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议事程序;
(7)表决方式。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
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对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召集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召集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要
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2)决议: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更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泰”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2)决议: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
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
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
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第七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组成:本系列基金由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两个基金和将来可能经批准
设立并纳入本系列基金旗下管理的其它基金组成。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首发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首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新基金的发行:基金发起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本系列基金名下发行新
的基金。新基金适用本基金合同。在本系列基金旗下新增基金而导致的本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构成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性影响,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批准。
第八条、基金份额的发行/认购
(一)设立募集期限
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同时、多次认购多个基金,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四)认购费用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认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
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认购资金在基金设立募集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六)基金认购额的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1、设立募集期内,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
或超过100户,本系列基金方可依法成立。
2、本系列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3、本系列基金及旗下基金成立时,应发布成立公告。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则该基金、本
系列基金和本系列基金旗下其它基金均设立失败。本系列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本系列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本系列基金设立支付之一切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条件
1、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任何一个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本系列存续期间内,若一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
止。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本系列基金旗下一个基金的终止,不影响本系列基金和本系列基金旗下其他基金
的存续。但当本系列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均宣布终止时,本系列基金自然终止。若本系列基
金旗下仅有一只基金存续,且在一年内没有新增的基金,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
作为单独的基金存续。
(四)基金的增加:
本系列基金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方能增加新基金:
1、原有的基金运作规范,经营正常;
2、新基金的发行和设立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3、新增基金与原有基金在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或其他方面存在差异性。
第十条、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本系列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份额类别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是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份额。
2、“未知价”原则,即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任一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
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资者
申购款项全额扣缴。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按有关规定负责将赎回款项在T+7个工作日
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份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
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
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用
于市场推广、销售等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后,
如有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3、本系列基金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投资
者、不同的交易方式或其他情形,开展不同形式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如因此导致费率
变化,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注:对于一定金额(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费用按赎回申请日的赎
回费率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沪、深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
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某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下
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