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7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9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1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23
八、基金的募集 ........................................................................................................................ 23
九、基金的成立 ........................................................................................................................ 25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2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2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33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 34
十五、基金的投资 ..................................................................................................................... 34
十六、基金的融资 ..................................................................................................................... 39
十七、基金资产 ........................................................................................................................ 39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39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45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4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清算 ..................................................................................................... 52
二十四、违约责任 ..................................................................................................................... 54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55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5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56
二十八、其它事项 ..................................................................................................................... 56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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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
(一) 订立《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泰金马稳
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2019年7月26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
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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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托法》: 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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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和其它基金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合格境外投
资者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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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
者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由该注册登记人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
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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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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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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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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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互独
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8)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委托第三方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0)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1)按规定核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2)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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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本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
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
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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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
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名义
开立证券账户,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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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核对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相关账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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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权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承担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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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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