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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二零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7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9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2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23
八、基金的募集 .............................................................................................................................. 25
九、基金的成立 .............................................................................................................................. 26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3
十二、基金的托管........................................................................................................................... 34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35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 35
十五、基金的投资........................................................................................................................... 36
十六、基金的融资........................................................................................................................... 40
十七、基金资产 .............................................................................................................................. 40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41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49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清算 ........................................................................................................... 55
二十四、违约责任........................................................................................................................... 5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5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8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59
二十八、其它事项........................................................................................................................... 59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59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
(一) 订立《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泰金马稳
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2019年7月26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
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托法》: 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和其它基金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合格境外投
资者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
者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由该注册登记人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
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互独
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8)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委托第三方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10)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1)按规定核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2)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3)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本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
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
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
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名义
开立证券账户,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核对基金管理人制作的相关账册;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权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承担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
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
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
同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须更换的其它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
同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须更换的其它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
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股票、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合理配置,高度适应中国宏观经济的发
展变化。紧盯不同时期对中国GDP增长具有重大贡献或因GDP的高速增长而获得较
大受益的行业和上市公司,最大程度地分享中国宏观经济的成长成果,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求稳健增长的长期回报。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及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它组织。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及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
(二)募集规模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三)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并提前3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
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五)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认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收取,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费用。
(六)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
请不予接受。
2、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至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八)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认购金额 = 投资金额 + 利息
认购费用 = 投资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
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依法成立。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发布本基金的成立公告。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
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
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FII)。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
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
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
将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缴。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按有关规定负责将赎回款项在T+7
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中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份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中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1%,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由基金管
理人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
人承担,其中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手续费,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注:对于一定金额(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费用按赎回申请日的赎回
费率计算。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基金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沪、深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总资产—总负债)/基金份额总数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
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发生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发生上
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发生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法律法规允许、并经
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
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
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
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
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
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各个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先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
行监督核查,无误后再进行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费用的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
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和其他客户服务工作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办理。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销售和客户服
务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业务和提供客户服务。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二)投资目标:通过股票、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合理配置,高度适应
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紧盯不同时期对中国GDP增长具有重大贡献或因GDP
的高速增长而获得较大受益的行业和上市公司,最大程度地分享中国宏观经济的
成长成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稳健增长的长期回报。
(三)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40%-95%;债券资产55%-0;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
定。
(四)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资产配置
有效规避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对不同时期与GDP增长密切相关的投资、
消费、进出口等因素的深层研究,准确预期并把握对GDP增长贡献度大及受GDP
增长拉动受益度大的重点行业及上市公司;通过个股选择,挖掘具有成长潜力且
被当前市场低估的重点上市公司。在债券投资方面,主要基于长期利率趋势以及
中短期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五)类属资产配置:本基金在类属资产配置方面,遵循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主要通过对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GDP增长率的分析及预测,结合证券市
场的发展趋势,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内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
借助风险收益规划模型,得到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六)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根据对我国GDP增长贡献度及受GDP增长拉动的
受益度的分析以及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的综合评估,确定不同时期的行业配置比
例。运用成长企业相对定价模型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评估,重点选择价
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在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将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80%的比例配置在对GDP增长贡献度大及受GDP增长拉动受益度大的
行业及上市公司中。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八)债券及现金类资产投资范围:债券资产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低风险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AAA级企
业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未来市场可能推出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和衍生金融工具。现金类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
(九)债券投资策略: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
在有效控制利率和信用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低风险收益。
(十)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采取短期利率预期策略,结合基金在现金方面
的需求安排,运用现金流管理方法参与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投
资,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短期收益。
(十一)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60%×〖上证A股指数和深圳A股指数的总
市值加权平均〗+40%×〖上证国债指数〗(在其它较理想的业绩基准出现以后,经
一定程序会对现有业绩基准进行替换)。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平衡型基金产品,基金的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风险程度低于激进的股票型基金。
(十三)风险管理工具:国泰基金风险控制系统(基于State Street Askari
Truview 6.3R)。
(十四)投资决策过程
投资决策过程见图1所示。
1、关于投资组合构建及调整过程的说明
(1)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年度及分阶段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组合计划:项目投资
计划应列明投资目标及其实现方式。组合计划应包括对市场的看法、基金资产中
的相关资产比重,并阐述理由;
(2)基金经理小组将组合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确定一定阶段内的投资组
合计划,并组织实施;
(4)投资组合调整: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研究部提出报告或者基金经
理小组认为现有组合需要调整的,基金经理小组可在授权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
同时将调整结果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基金经理小组须定期评估现有投资组合的表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
告投资运作情况,其中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报告须以统一格式报告。
组合构建与调整
绩效评价
图1:投资决策过程示意图
2、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通常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件,
可随时召开会议;
(2)每次会议所形成的决策意见须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
或主任签发。在决策记录中应明确有无不同意见,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为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邀请与本决策相关
的人士列席,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参与决策;
(4)决策委员会每过一段时间对前阶段决策意见进行必要的检讨,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提高决策有效性。
3、关于基金交易过程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各基金将独立、平等地使用公司统一的中央交易平台。
中央交易室公平、及时地处理所有投资产品的交易指令,并保护不同产品之间的
交易秘密。基金经理小组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执行交易指令。
(十五)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
述第5、6项另有约定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七、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计提或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及其他相关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费用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
4、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
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当期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做选择的,则现金分红方式为其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
由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编制
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成立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编制
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9、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
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并依
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过错,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它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各持有一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其余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有关监
管部门。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
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需批准,还应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的修改自决议通过或获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修改内容,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对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损害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
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十八、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二十九、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