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二0二0年五月
目 录
一、前 言 ............................................................................................................................... 2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2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基金转换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3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6
二十二、争议处理 ............................................................................................................ 5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7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8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签约地、签订日 ............................... 58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
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
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
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
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
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
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
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有关问题的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
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
订与补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
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
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
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
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
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
突发事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免收认购费。
(七)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
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始终保持
适用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相关公告的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
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
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
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开始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66号文批准发起募集设
立。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基
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
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五)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
公告)
(六)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八)认购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投资者在当日(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
交易受理情况。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五、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及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
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北京、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符合条
件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代理销售机构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
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
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
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
一起结算并支付;
(6)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投资者部分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
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工作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
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