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的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5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3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4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 5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二十四、违约责任 ............................................................................................................................ 5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0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1
一、前言
(一)订立《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
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并于
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有关问题的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并于
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将设
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
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
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募集结束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