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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新材料股票发起式C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3年12月21日
送出日期:2023年12月2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新材料股票发起式 基金代码 020276
下属基金简称 银河新材料股票发起式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20277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金烨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4年08月04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注: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新材料主题相关证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研究能力,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新材料
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等)、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市场因素(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以及证券市场的演化趋势等,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构建并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的比例,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新材料主题的界定 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或正在发展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功能的材料,或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具体范围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其更新,主要包括:1)先进基础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先进化工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其他材料;2)关键战略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新型能源材料、生物医用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用材料;3)前沿新材料:3D打印有机硅材料、石墨烯散热材料、气凝胶绝热毡、实用化超导材料等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其更新包含的其他新材料。 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主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为新材料提供核心基础原材料,或从事新材料研发、生产,或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新材料产业的公司,如石油石化、基础化工、有色金属、钢铁、煤炭、建材等行业中隶属于上述范畴的公司。 (2)新材料产业的下游应用公司以及新材料相关服务企业,如新型能源材料、汽车性能材料和功能材料、半导体材料、生物医药及器械用材料以及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应用领域中隶属于上述范畴的公司。 本基金将对新材料主题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密切跟踪,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及商业模式发展,新材料行业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新材料主题的界定标准。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个股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精选新材料领域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所处行业发展格局相对成熟、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龙头公司; B、所处行业成长性良好、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中小市值公司; C、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D、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2)定量分析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 D、成长竞争力指标:公司市占率、研发费用绝对额以及占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专利数量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四)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还包括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投资,除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市场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的诸如环境、市场波动风险、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因素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暂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暂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2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0.60%
其他费用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
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
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抵押资产的流动性一般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
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等风险。
(3)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
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4)主要投资于新材料主题相关上市公司的风险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新材料主题相关股票。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基金资
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根据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面临无法盈利甚至亏
损的风险。
本基金将对新材料主题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密切跟踪,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及商业模式发展,新材料
行业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
征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新材料主题的界定标准。因此,本基金
还面临新材料主题界定标准变更的风险,特提请投资者关注并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审慎做出投资选择。
(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1)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若投资,则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
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
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本基
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
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
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
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
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g.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
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
回所持有的认购份额。
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
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未知价风险、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
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应当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1.《银河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银河新材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