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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安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1月23日起对旗下南方安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E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E类基金份额
自2024年1月23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增加E类基金份额后每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安裕混合A,基金代码:003295;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安裕混合C,基金代码:006586;E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安裕混合E,基金代码:020326)。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C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或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E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N<7天
7天≤N<30天
N≥30天
赎回费率
1.5%
0.5%
0
对C类和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网站公示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原文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9、C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
或指定网站上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
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修订后内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
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49、C 类、E 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
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
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规
定网站上列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周易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
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
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24、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期等信息;
2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规
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
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24、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2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