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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丰晟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19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丰晟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D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类别之间转换要求,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D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3年12月19日,本基金在原有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363),并于当日起开通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为对应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A类005577,C类005578),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D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D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9%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7%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200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D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D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36%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21%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1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200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D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一30日 0.3%
30日(含)一90日 0.1%
9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D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大于等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非直销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D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除此之外,在“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将“基金份额类别”中“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的约定调整为“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为确保增加D类基金份额及上述调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协商一致,《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已发布公告,自2023年12月19日起暂停1000万元以上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故对于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多笔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金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请金额予以合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恢复办理本基金相关限额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3年12月1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丰晟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七、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丰晟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
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同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募集期内开通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丰晟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
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的,同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D
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与D类基金份额设
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收取标准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同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
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同时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D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
份额与D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
费收取标准。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
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
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
额。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同时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A类
基金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申购C类基金份额
不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同时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和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
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以及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式;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
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额和D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