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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增加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
具体分类规则及费率如下所示:
1、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与基金简称: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410003 020383
基金简称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A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C
2、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投
投资者可自2023年12月25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考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更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12月25日起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届时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事宜: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8001;
(2)本公司网址:www.hffund.com。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
基金合同中,通篇删除“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的表述
一、 前言
和释义
增加: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
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二、 基金
的基本 情
况
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的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二、 基金
的基本情
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五、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
效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五、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 计算申购费用及
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
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后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 计算申购费用及
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
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后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五、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
费率开始实施前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扣除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
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本基金的费率具体
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
费率开始实施前3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调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
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 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
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
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
(含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
请见相关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
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撤销的, 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
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
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
(含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
请见相关公告。
五、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
霞路26弄1号3层、4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六、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六、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六、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
所不同。
七、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七、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二)召开事由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十 三 、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
确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十 三 、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下称
“差错”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
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任一类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 ),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十 三 、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5) 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净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5) 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净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十 四 、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以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
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
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十 四 、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五 、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 分配的现
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
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
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
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类别的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
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分配的现
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
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对于未在权益登
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
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十 七 、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 七 、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0.5%;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0.5%;
十 七 、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 八 、 基
金合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