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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费用.....................................................................................................................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
十七、违约责任.....................................................................................................................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项.....................................................................................................................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2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对该比例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4)、(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及期货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给对方,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先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相关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相关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并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
相应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
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相应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积极协助基金管理人处理相关事宜。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或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方式办
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或邮箱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
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行处理中”。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指令的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
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
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
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交易单元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
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邮箱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
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
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
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小
时;对于未预留足够时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积极协助处理。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协助处理,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新债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基金
托管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后,若仍造成延误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已经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若仍造成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邮件或传真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
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传真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传真件为
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以邮件或传真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
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交易日(T日)日终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可按时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若托管资产资金账户T日无法满足T+1日交
收要求时,对于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备付金计收方式的,管理人应于T+1
日11:00前补足金额。对于托管人采用差异化最低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管理
人应最晚于T+1日8:30前补足金额,确保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
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发生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日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
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对应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期货合约、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上市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
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
避免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或通过电子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
遵守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
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
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产净值后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资
产净值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
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指令标注的支付时间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但应提前通知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任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十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
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遇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
失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
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永赢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