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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1月17日(含)起增加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更新、申购与赎回场所公示方式调整、基金资产估值原则/方法调整对《基金合同》和《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于2024年1月17日(含)起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增加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20562),单独公布基金净值信息。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首日(即2024年1月1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同,但在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0%
7日≤L<30日 0.50%
L≥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相同,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C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后续公示的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5、相关业务规则
(1)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列表,可登录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查询,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相关公告。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本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等事项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均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7、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2024年1月16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相应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文件。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6日
附件1: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替换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2
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
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部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
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
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销售机构名
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与 转
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与 转
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与 转
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
通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
通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程序
(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与 转
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字[2010]518号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518号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
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
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
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
格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
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
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
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
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
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
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
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
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
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
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4)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
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
价格。
(5) 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按成
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
其交易不活跃, 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
按成本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 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
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
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
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6) 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
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
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
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为避免歧义,自C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
约披露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估值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
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
处理;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相应调整后续序号。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
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
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2: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替换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一、 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3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
518号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
层-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杨斌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
号
一、 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十)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估
值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为避免歧义, 自C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
起, 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
息。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对外公布。
八、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估
值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约定披露的财务报
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约定披露的财务报
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 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 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在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十 二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 三 、 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 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