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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宁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宁远90天持有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056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2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宁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建信宁远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起始日 2024年5月13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5月27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5月13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5月27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5月1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建信宁远90天持有期债券A 建信宁远90天持有期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0569 02057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90天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后第90天(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的期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后(含该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之后(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未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账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3.2.1前端收费
建信宁远90天持有期债券A
申购金额(M) 其他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0万≤M<100万 0.20% 0.02
100万≤M<500万 0.10% 0.01
M≥500万 1,000.00元/笔 100元/笔
无。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设有9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无。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另行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在我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也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募集管理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即跨TA转换),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不可以互相转换,跨TA转换仅能通过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法律文件和公告。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4)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信息可咨询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投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
(2)办理时间
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到各销售机构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元,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www.ccbfund.cn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1)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5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53)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5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5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8)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则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