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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恒兴债券C类份
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5月3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国富恒兴债券基金代码020577
下属基金简称国富恒兴债券C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20578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4月22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4年4月22日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王晓宁
证券从业日期2003年10月1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4年4月22日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王莉
证券从业日期2010年6月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
投资目标
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投资范围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债券投资策略;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港股通标的股
主要投资策略
票投资策略;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6、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恒生指数收益率×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风险收益特征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天1.50%
赎回费7天≤N<30天0.10%
N≥30天0.00%
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6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30%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5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9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的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本基金尚未披露基金年报,无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存托凭证投
资风险;(五)操作或技术风险;(六)合规性风险;(七)其他风险;(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具体
如下:
1、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
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
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
基差风险。
2、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
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
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
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
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
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
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
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
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
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
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
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
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
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26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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