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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费用..........................................................................................................................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项..........................................................................................................................4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0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湘财新能源量化选
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并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蒋军
成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06068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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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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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
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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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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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如有),并书面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托管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
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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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是否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由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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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
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
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存款证实书、存单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果因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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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造成存款资金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
计划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
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及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2、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具有三方存管资质的存
管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
的证券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经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
户划转至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3、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机构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内存放的资金。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遭到不可抗力
除外;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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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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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专户与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操作。指令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书面授权文件,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
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者邮件扫描件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对电子直连
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
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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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有效划款
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
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如有疑问
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
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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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
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
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
的延误不承担责任。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免于承担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弥补并及时通知管理人;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
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如此
前托管人已经按照扫描件执行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
过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通过书面或以双方认可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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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按照正常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切实履行
相关审查与监督职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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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
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
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机构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
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
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的资
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
货经纪机构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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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托管专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个交易日结束
后核对一次,非交易所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该账
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专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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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专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
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
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机构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输采用专线(深证通
等)的方式。关于证券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及义
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为准。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基金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
专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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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也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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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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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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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报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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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3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0)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
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
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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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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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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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业务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电子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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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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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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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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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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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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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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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各机构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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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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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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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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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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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
有效授权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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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保存20年以上,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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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
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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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仲裁的提起、仲裁过程、
仲裁结果,以及与仲裁有关的一切事项或信息均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本协议或监管机构
另有要求外,不向本协议当事方以外的其他方披露。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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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有效授权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基金管理人持有贰份,基金托管人持有贰份,报监管机构贰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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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
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
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
当利益。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托管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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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双方当事人盖章,并列明签订地、签订
日。
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二〇二四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