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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3月4日起南方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2024年3月4日,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简称:南方天天利货币C,基金代码:020888)。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4%,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与原有各基金份额相同。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
本次新增基金份额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南方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日
附件:《南方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全文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条款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八、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修订前原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
额或其他条件,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B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
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
章节。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
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
额或其他条件,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B类、C和E类四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
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
关章节。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七、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彭纯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1)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25%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01%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10%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易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1)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25%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24%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10%
(四)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
合同》终止后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根据基金合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