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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3
第一部分绪言...............................................................................................................................7
第二部分释义...............................................................................................................................8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5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30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4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1
第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7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9
第十六部分基金托管人...........................................................................................................101
第十七部分境外托管人...........................................................................................................108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110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1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61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24】40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4年4月26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其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香港100指数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内地概念企业为待选
样本:
?注册地在中国内地;
?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内地;
?公司主营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主要依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股权变动公告选取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判断的主要标准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实际控制人为国务
院国资委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国资委,地方人民政府的上市公司归为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
4)对于上述样本,将内地国有企业证券按其过去一年日均市值由高到低排
名,选取排名前40的证券构成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
险、非系统性风险、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
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海外投资的相关风险、目标ETF的风
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参与融
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港
股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存在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
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
险。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或港股通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暂停基金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基金经理变更等相关事项,相关变更自2024年
8月29日起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所载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8月29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27日。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泰中证香港内地
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证香港
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
告为准)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
4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2、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
金的目标ETF为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6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ETF
的投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6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7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
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信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
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在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
利影响。
5、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或港股通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
股通标的股票)。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
具投资。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和拟投资的投资标的都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正常
情况下,目标ETF在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上市交易的机制安排可以
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为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具有市场容量大、成交额可观的特点,是具有较
强变现能力的优质资产。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所投资的市场普遍
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
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2、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股票期权存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5、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因证券成交量过低无法按期或以公允价
格卖出证券;或因投资标的被调出融资业务标的范围或折算比例调整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以公允价格处置证券;或因出借证券量过大无法应对基金大额赎回;或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或有价证券补足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
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2、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或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5、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日参与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
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7、实施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
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一)海外投资的相关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
或由于上述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
失的可能性。本基金投资将主要受到境外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
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
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
不利影响。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
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
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
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
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
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8、信用风险
国家的主权评级下降或评级展望负面,都可能影响该国的投资风险溢价。
9、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基金
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
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10、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
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
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
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
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1、境外市场基金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
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不当时,
也可能会引起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严密监控第三
方基金动态和这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相比的净值变化态势,如果波动超
出正常范围,将采取适当措施,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目标ETF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
(例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ETF的表
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
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
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
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
规定。
(三)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1)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
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
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在成份
股停牌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例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跟踪误差加大的风险、投资者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等)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四)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
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
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8、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
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五)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
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其他风险。
(七)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
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八)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动。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操
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
失。
(九)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
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十)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
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
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本基金账户被
暂停或取消融资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
可能面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
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
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
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
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
1、流动性风险:指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
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转融通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
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
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
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十三)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目标ETF间接投资于港股,也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港股
投资,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
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
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港
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
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
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
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
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
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
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
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
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
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及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
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其中,
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
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
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该部分股票资
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
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3)其他对本基金管理人跟踪标的指数构成严重制约的
情形等。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
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
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
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
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8、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
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对冲作用,降低股票组合
的系统性风险。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流动性好的期
权合约进行投资。
(3)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
外汇互换等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9、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
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外,若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境外投资组合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
调整)*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因此,该指数能够较
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
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
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
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
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
师。1996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2004年8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
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
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
室)一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
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年7月至2023年
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会科
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4月起任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2023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
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SOFIPASpA任金融
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
年6月-2019年3月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和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总经理。2019年4月-2023年12月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董事长。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董
事长和GENERALI ASSET MANAGEMENT S.p.A.SGR (GENAM)副董事长。
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
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福
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
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
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
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昇,董事,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
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
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
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
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
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
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
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
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
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
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国投
资分析师。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
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
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
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
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
总监(权益),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
投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
至2008年2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
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李昇,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2月再次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
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等,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可凡,硕士研究生,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9年6月加入国泰基金,
历任助理量化研究员、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6月起任国泰量化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有
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年9月起兼任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半导
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年1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集成电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国泰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
泰中证油气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年4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香
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
金经理,2024年6月起兼任国泰上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7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由吴向军、吴可凡共同担
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今由吴可凡担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李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
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
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
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
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
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
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
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
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
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
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
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
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
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
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
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
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401号文《关于准予国泰中
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ETF联接基金、QDII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
间如开通互相转换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
置、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和募集规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外汇
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下同)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
体规模限制可在相关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
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
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M<100万元 0.50%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3.00)/1.00=9,923.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
为3.00元,则可得到9,923.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
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
为3.00元,则可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其他相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
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
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目标
ETF的投资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
付赎回对价或延迟交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
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
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
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
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
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
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0%
50万元≤M<100万元 0.60%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 1.50%
Y≥7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
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
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
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0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0400=9,520.1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
9,520.18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
设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可得到9,604.30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
持续持有期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1.50%=153.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153.00=10,047.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
续持有期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47.0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
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无赎回费用,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0.00=10,200.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
续持有期超过7日,无赎回费用,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200.00元。
3、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
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
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2、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
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
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
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
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
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
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即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及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等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基金等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4、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赎费用等);
16、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
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
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
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
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债券的估值
(1)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境外债券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于非上市债
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时,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
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除目标ETF外其他基金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能获取到的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境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9、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3、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
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估值
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机构、指数编
制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
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6、本基金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
27、《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本基金连续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
28、本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备案。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
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五)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六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
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
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
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
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
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
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
“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
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2001
年10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招商银
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
2015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
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招商银行常
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
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
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
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
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
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
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
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
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
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21-3888-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2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1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汇丰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
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3,900万名客户提供服
务。汇丰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2
个国家和地区。
“汇通全球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汇丰发挥独有
的专业知识、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
人才,集思广益,汇聚资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
者、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的未来。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东约180,000名,遍布全球126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户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
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
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
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
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
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
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自行担任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
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
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27)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及时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调整现有基金销售
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
(9)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
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
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
复(1987)86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
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
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及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②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④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⑥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⑤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外,若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境外投资组合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5、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
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
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
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协议书》约定利率和实际
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在基金管理
人无过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指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拨
的认购款、资金划拨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
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
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净值信息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
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
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
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保管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10、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1、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2、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
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
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
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账
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托管账户时,应同时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交易系统联网申请表》,以便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外汇交易中心提交联网申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
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
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
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
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将基金净值信息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
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国泰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