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对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裕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简称及代码如下:
份额简称
博时裕康纯债债券A
博时裕康纯债债券C
份额代码
002206
021114
(2)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管理费率(年费率)
托管费率(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300万元
3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Y<7日
7天≤Y<1年
1年≤Y<2年
Y≥2年
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80%
0.50%
0.30%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10%
0.05%
0.00%
0.30%
0.10%
0.00%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0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0%
0.00%
0.10%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1.00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3)其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就前述修改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3月29日起生效,并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2、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原基金合同内容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61、A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费率水平、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费率水平、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二十
四 部
分 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分内容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原《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
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
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修改后《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
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
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
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支付。